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研究 > 观点摘编

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离岸贸易模式和税收政策影响

2020年04月22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一)三种离岸贸易模式

  我国“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有以下动因:一是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全球市场份额,增加盈利能力;二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资源禀赋的差异,实现优势资源互补;三是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提升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结合上述对外投资动因,自贸区内可操作的离岸贸易模式有以下三种。
  模式一:市场寻求型与“两头在外”的离岸贸易
  该模式是传统意义上的离岸贸易操作方式。主要通过自贸区内设立的“走出去”企业贸易型子公司,分别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出口商)和第三国进口商订立买卖合约,货物实际并未在自贸区进出口,而是由出口地直接交运进口地,但单据文件押汇或托收由自贸区内贸易型子公司处理,自贸区作为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模式二:资源寻求型与“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离岸贸易
  由于自贸区属于境内关外,因此该模式是一种准离岸贸易操作方式。主要通过自贸区内“走出去”企业的贸易型子公司,分别与出口地出口商——“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和国内客户订立买卖合约,货物实际并未在自贸区进出口,而是由出口地直接交运国内客户地,但单据文件押汇或托收由自贸区内贸易型子公司处理,自贸区作为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模式三:技术寻求型与“一头在外、一头在内”和“两头在外”并存的离岸贸易
  该模式为传统离岸贸易和准离岸贸易相结合的操作方式。主要通过“走出去”企业在技术相对先进的国家设立研发中心,将中间品出口至国内生产商,再由国内生产商生产制成品后出口至第三国企业,货物实际并未在自贸区进出口,但单据文件押汇或托收由自贸区内贸易型子公司处理,自贸区作为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二)税收政策影响
  以上三种模式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如下:
  模式一:货物流从境外到第三国境内,但不过关境,对于自贸区内的贸易结算中心而言,不产生任何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模式二:货物流从国境外到国境内,但不过关境,不涉及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从自贸区过关境到国内,由国内客户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自贸区内的贸易结算中心不涉及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模式三:货物流从国境外到国境内,但不过关境,不涉及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流从自贸区过关境到国内,由国内客户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客户加工后,出售到特殊监管区域(即自贸区内企业)或者直接出售到国外时,可以申请出口退增值税和消费税。
  从上述三种模式可以看出,由于自贸区内的子公司处于境内关外的特点,因此在从事离岸贸易业务过程中,自贸区内的贸易结算中心自始至终都不涉及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只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其他税费。仅当货物过关境运到国内时,由国内客户承担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友情提示:一周新文|税收公益服务|学术资料中心|学会记事

版权所有:中国税务学会 国新网 1012012003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技术支持:北京中税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里3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