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税收协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一带一路”国家实际和中国对外投资现状,基于上述有关政策考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扩大协定网络。进一步扩展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网络,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我国产能合作国家作为重点,积极推进协定谈签工作,力争全面覆盖共建“一带一路”参与国家。 2.落实《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目前,我国已经签署《多边公约》,并采纳了第4条(双重居民实体)、第6条(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目的)、第7条(防止协定滥用)、第8条(享受股息低档税率的条件)、第16条(相互协商程序)和第17条(相应调整)等有关条款,待《多边公约》生效后将会一揽子修订有关税收协定。税务部门要梳理涉及协定范围,根据双边投资情况及“一带一路”特点,评估《多边公约》落地对跨境纳税人和“一带一路”国家税收环境的影响;加大对《多边公约》宣传和解读力度,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政策;增强各国对政策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让纳税人充分准备并适应《多边公约》带来的调整。 3.更新协定(协议)条款。基于我国与对方国家双向投资情况及跨境纳税人有关诉求,研究并适时更新修订税收协定有关条款。一是适当调整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限制税率,可考虑适当让渡部分税收管辖权,维护来源国税收利益,以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简化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增加安全港规则,降低遵从成本。二是放宽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对构成常设机构场所条件适当放宽、时间适当延长,给予居民国在项目投资选择时更大的自主性和便利性;统一各国对于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原则和方法,提高确定性。三是研究扩大税收饶让条款的范围,对于重点项目的重点合作国家,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将对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纳入我国税收抵免范围。四是密切跟进OECD对数字经济征税问题的研究进程,推动国际社会尽快达成共识,通过修改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或营业利润等条款,积极协调各国之间征税权分配。此外,要规范税收协定条款解释,确保税收协定政策执行统一。 4.简化执行程序。通过经验推广、培训等措施,帮助各国进一步规范并简化税收协定征管程序,减少报表资料报送,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在重大项目推行预约定价等服务举措,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跨国企业提供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1.发挥多边合作平台作用。发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由相关国家税务部门于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期间共同发起建立,以下简称“合作机制”)作用,落实好《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提出的举措;充分发挥加快税收争议解决工作组作用,由合作机制秘书处统筹研究“一带一路”国家涉及跨境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及建议,为纳税人提供多种有效的税收争议解决途径;各国可共同分阶段采取措施,包括建立清晰的国内征管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相互协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等,切实减少涉税争议发生,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2.共同提高协商效率。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合作机制组成部分之一)提供培训和研讨,介绍各国税制及法治环境情况,分享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的最佳实践,也可拓展至转让定价、情报交换等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协商效率;推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理念和做法,凝聚各方共识、传递共同价值,就共性问题寻求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3.适时引入仲裁机制。研究引入强制仲裁机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作为相互协商机制的补充,提高争议解决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加强同OECD、UN、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合作对接,结合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深刻变革,基于“一带一路”国家特点,依托合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研究“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或对部分条款有针对性地提出“一带一路”国家的立场和建议,提高“一带一路”国家税收话语权,为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提供新的方案,推动国际规则更好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