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研究 > 观点摘编

增值税大数据监管是趋势,政策匹配要提速

2020年05月11日 来源: 经济观察报

  2019年是中国增值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一系列增值税深化改革措施推出,201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颁布,意味着增值税税制立法再进一程。

  在面对业务模式更新快、业务复杂性高的金融行业时,增值税一方面需要在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中及时跟进,不断实现政策匹配;另一方面,对于营改增后金融行业增值税实践中发现的不确定性和痛点也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毕马威中国税务总监于芳表示,在增值税方面,中国向境外投资人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考虑到中国金融领域独特的增值税环境,如何精准把握这些增值税政策的要求是境外投资人需要关注的问题。 

  金融业务变化 

  2019年,中国继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推动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推动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进一步推进资管新规实施,理财子公司进入元年。这些业务的新变化也需要从增值税角度进行新的考量。 

  同时,中国也在不断拓展和深化金融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的投资范围,取消其投资额度限制;沪伦通、H股全流通等措施也在2019年陆续推出。这些措施增强了境外投资者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信心,吸引了更多资金流入。 

  2019年增值税收入增长1.3%,整体减税降费规模超过了2.3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也超过了2%。 

  于芳表示,营改增减轻了企业负担,也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但也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带来挑战,如何通过节约开支、调整财政预算等手段来实现长期的财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就金融业而言,营改增还有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那就是金融业发展与监管之间如何取得平衡。 

  不确定性和痛点 

  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制度在金融领域的实践一直处于与金融业务不断碰撞、交融、修正和突破的过程中。随着经验积累和增值税深化改革政策的陆续出台,增值税政策也在不断完善。然而,面对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时,由于征纳双方对于增值税政策的不同理解和把握也带来了一些实操中政策落地执行的不确定性。 

  这些不确定性和痛点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目前,对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财税36号文等法规规定享受增值免税政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36号文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额中抵扣,对于无法划分用于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采用收入占比的方式计算进项转出税额。 

  第二,票据贴现和付费不顺畅。营改增初期阶段,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按照财税36号文的规定作为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则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由于贷款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一政策使得票据贴现业务流转各环节可能存在收入和增值税税负不匹配的情况。 

  第三,销售金融商品计税方式。根据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盈亏相抵后的交易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但年末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而由于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商品投资往往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和周期性,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会对销售金融商品的税负分配产生影响。例如,很多金融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在年内早期的申报期连续取得收益缴纳增值税,却在之后的申报期发生大额损失而不能向前进行追溯以抵减税金也不能结转至下一年度,导致增值税税负无法与投资盈亏情况完全匹配。 

  第四,贷款服务的判断标准。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于一项投资交易是否构成贷款服务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往往需要依据财税36号文和财税140号文中“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取得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等条款来协助判断。如果投资人取得保本收益、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则应当被视为是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而实操中应如何把握上述原则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应当简单的只依据投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判断,还是应当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仍存在争议。 

  第五,保险赔付支出进项抵扣界定仍需明确。实操中,由于目前的保险合同往往未对赔付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且保险合同由于是监管机构统一的制式模板可能无法随意修改,如何证明保险公司是货物的实际购买方或服务的接收方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 

  “从保险公司来看,当然是希望是实物赔付的模式,因为这样可以有相关的进项抵扣的处理。”于芳说。 

  除了上述增值税征收中的实际问题,于芳还指出,金融产品推出和创新的速度很快,新业务的增值税合规如何监管,也是一个大问题。 

  “正常的路径是先有产品再出监管,这就存在一个延迟性,所以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的匹配现在也需要提速,金融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往往需要增加沟通。”于芳说。 

  “一方面,对于如何界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同的税务机关和金融企业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 另一方面,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根据免税收入占比计算的进项税转出额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偏差。”于芳进一步解释,例如金融机构可能存在50% 以上的免税收入,而真正与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确实很少,远达不到50%。 

  监管趋势 

  目前,除美国以及少数较小的经济体尚未开征或没有计划开征增值税外,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在全球税收体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举足轻重。 

  国际增值税政策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比如,增值税消费地原则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应用;一些针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尝试已经开展;而随着现代增值税国家,在金融服务领域征收增值税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金融科技、支付处理、 数字货币供应商等更多参与者渗入金融业,国际上对将金融服务单独分隔而广泛免征增值税的理论依据也在动摇。在国内,增值税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境内销售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采用了新的定义标准,消费地原则将在中国增值税制度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于芳表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面对金融企业庞大的业务数据和复杂的交易结构时,税局监管机构已日趋依赖智能化手段对企业的增值税状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开始在增值税管理中加大科技力量的投入,搭建全方位的智能化增值税管理体系。 

  于芳认为,在当前疫情之下,政策调整的重点是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增值税也进入到税收法治化的阶段,今年不会像2019年那样进行大规模的营改增调整,但肯定会完成增值税立法的相关工作。 

  “按照目前国务院的税收法制化的工作进度表来看,要在2020年完成相关的增值税立法工作,今年年初财政部也在网站上公布了相关计划。”于芳说。 

  于芳表示,允许留抵退税、取消视同销售服务等一系列政策变革也在向国际经验接轨,将会或已经对金融业带来不用程度的影响。 

  随着增值税政策的发展以及风险分析导向的税收监管、税务大数据等一系列科技手段在增值税监管中的运用,中国的增值税监管环境和监管方式也在随之改变。 

  “增值税的大数据监管是其中的一个趋势。”于芳进一步解释,2019年曾对银行业开展了税务自查,这一过程当中,通过分析找到的一些风险数据会让企业进行回复,或者是进行风险识别,对风险指标的适用性就会有比较高的要求,使用智能化的方式和大数据分析方法,这对未来的监管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增值税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应用已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期待着随着增值税立法工作的稳步推进,进一步消除实操中的不确定性,更好的贴合金融服务特点,促进中国金融业务发展。 ”于芳表示。 

友情提示:一周新文|税收公益服务|学术资料中心|学会记事

版权所有:中国税务学会 国新网 1012012003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技术支持:北京中税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邮编:1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