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如何构建反避税管理新格局,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助力经济新腾飞,是迫在眉睫的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系统,一方面,对避税风险识别结果进行科学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管理。中低风险企业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调整、预警提示及引导自行调整,高风险企业则转至反避税调查专职机构跟进确认是否开展正式调查。开展行业普遍预警提示,降低行业整体避税风险。另一方面,掌握集团关联交易具体情况,重点关注本地总部集团的利润水平及价值链分布,对集团内部产业类型、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进行摸查分析,对境内外关联交易链条,利润创造体系开展评价监控。在全国范围内对同一集团跨区域企业探索开展一户式管理,有效解决属地管理碎片化、差异化问题,统一管理水平和判断标准。 此外,建议总结归纳案件所在行业的具体情况,对行业特征、经营模式、主要关联交易类型、可能存在的避税问题等内容进行披露,公布部分有参考价值的指标以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发布行业白皮书,助力提高反避税工作的透明度及辐射力,促进同行业企业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的合理性。 充分发挥单边预约定价作用,引导规模较小、金额较低、谈签周期较短的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减少谈签安排的完成时间,提升预约定价实效性。 研究转让定价、磋商和预约定价的转换合并机制。对部分有预约定价意向的个案,建立转换合并机制。可借鉴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处理方式,设定转让定价调查中止规定,调查补税转为以预约定价追溯调整为主;探索简化磋商程序,对有预约定价意向的磋商案件,设定转换合并机制,进行磋商与预约定价的合并商谈。 建议引用反避税事先裁定制度。裁定受理范围可以设定为企业发生的全新关联交易,通过申请—受理—审议与裁定—执行与跟踪等程序,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先裁定。同时,将裁定信息纳入情报交换体系。 (二)反避税调查推陈出新,探索个人所得税、金融、数字经济等领域 虽然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加入了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及一般反避税条款规则,但主要是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的执法指引。建议尽快丰富和完善个人所得税转让定价业务执行规则,出台详尽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办法和调查工作指引,明确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调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加强数据支持,建立完备的境外所得和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及第三方披露制度,与个人诚信挂钩,提高税收遵从度。同时充分利用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和情报交换成果,联合多部门搭建全面、动态的个人境外涉税信息网络,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逐笔报告和披露关联交易类型、报告和披露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违反通知要求时中国银保监会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建议参考中国银保监会的做法,对于金融行业常见的、普遍存在的、具有较高转让定价风险的关联交易行为,出台针对性操作指引,对特定的交易方式或交易对象开展对照检查,提高检查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税务机关还应加强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专业监管部门的合作,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管理,通过联合执法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规范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建议在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系统选取录入企业名单、开展一户式分析名单时,优先选择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综合分析企业盈利模式、税收风险和价值分配,分析行业特征,提升数字经济领域转让定价调查的可操作性。大部分传统企业都在积极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移动支付、在线广告都具有明显的数字经济特征。可以将受数字经济影响较大的传统行业作为分析对象,以新兴经济模式下企业利润分配和转移为突破口,聚焦跨国集团价值分配方式与过往的区别,争取在案件调查中有所突破,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税务机关还应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理论研究,聚焦税收和利润产生地及经济活动所在地匹配的原则,收集并学习全球针对数字经济转让定价的经典案例,提高调查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