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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为深化市场化改革铺平税收道路

2020年06月02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深化市场化改革,税收上就应努力减少“税收楔子”对市场机制运行的干扰。“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改革设想理论上有助于实现这种要求。 

  20205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不移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不断在经济体制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创新”,表明我国新时代继续积极推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坚定决心。 

  克服现有体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关键在于必须不断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在政府的经济边界、政府间的责任边界相对清晰的情况下,政府应做的主要是通过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或营商环境,放手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作用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增强微观主体活力”“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的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纳税关系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联系的重要桥梁,因而税收对市场化改革具有深刻的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而税收无疑又是财政定位实现的基础与支柱。税收作为国家的一种非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作为纳税人消费公共商品支付的价格,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税收优惠的实施,都将对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由此影响纳税人的行为,进而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影响。因此,税收作为“文明的对价”在经济生活中不可能缺席、也无从避免的情况下,如何在获得必要的财政收入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税收对市场主体决策产生的扭曲或阻滞作用,让市场真正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在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中,必须受到充分重视。换言之,深化市场化改革,税收就应努力减少“税收楔子”对市场机制运行的干扰。2019109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及20205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改革设想,理论上就有助于实现这种要求。 

  具体来看,就消费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排位而言,该税种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位居第三位,就体量而言,消费税则远不能与前二者相提并论。但消费税作为对特定消费的课税,具有对不宜消费、宜少消费,及选择性对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能力强者征税的特性。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即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其优越性表现在:一是有助于地方政府获得提供地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成本补偿,更好地改善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推动形成“人员、企业积聚—消费增加—政府增收—政府服务水平提升—消费环境改善、营商环境友好—居民、企业落户增加”的良性循环,真正转变政府职能。二是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微观经济主体直接受益。生产企业可以大量减少因垫付消费税而导致的企业资金占用,有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与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三是有利于政府在对受全球疫情冲击的企业继续大规模减负的同时,从自然人纳税人处寻求财政收支平衡。企业是承担创造财富、进行创新、安置就业等诸多社会责任的微观经济主体,在当前“受全球疫情冲击,世界经济严重衰退,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国际贸易投资萎缩,大宗商品市场动荡。国内消费、投资、出口下滑,就业压力显著加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凸显”的情况下,亟须继续给企业减税,给要素松绑。为此,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最新部署是为企业减负2.5万亿元,并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这意味着对企业、对个人所征税费收入下降或增长速度日益放缓,而财政支出刚性增加。由此,不仅涉及财政赤字的增加,更涉及财政缺口的弥补问题,或财政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因此,在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同时,亟须寻找对市场化改革干扰较少且更具普遍性的税源。综合来看,在新时代这一全新的历史方位下,我国一方面面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乡社会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脱贫攻坚战的全面完成,消费将释放更大的力量,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最为重要的力量。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可以在“大众”消费中获取便利的“分散”税收。并且,消费水平及其消费能力本身就是衡量不平衡、不充分程度的重要视角,消费越多,消耗社会财富也就越多,对消费多者多课税,本身也是一种公平。此外,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有助于减少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差距。可以说,在既要取得适当的财政收入维持社会治理必需,又要不妨碍经济发展、不妨碍市场主体活力的情况下,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是当下最佳选择,可以一定程度上为新时代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从税收上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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