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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对跨境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2020年07月07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一)数字经济的概念

  数字经济的概念,由美国学者泰普斯科特1996年在《数字经济时代》中提出;早期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出现在1998年、1999年、2000年美国商务部先后出版的题为《浮现中的数字经济》和《数字经济》等几份研究报告之中。
  关于数字经济的定义,以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最具代表性。该倡议认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数字经济对跨境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1.传统的所得来源确认原则受到挑战
  就居民税收管辖权而言,由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提供的便利,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已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无论是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的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还是确认法人居民身份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都很容易被刻意规避。
  就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通常是以产生所得的经济活动或财产涉及的某个地域作为其所得来源的识别标准。数字经济模式下,网络化、远程化的销售和服务方式,可以无需在所得来源地设立实体存在,传统的来源地识别标准变得难以应用。
  2.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方面的挑战
  在数字经济模式下,无形资产的流动性、集团服务的集中化与远程化、产品或服务提供的网络化与虚拟化,摆脱了传统经济模式下价值实现对于所得来源国和居民国的高度依赖性,使得跨国集团更加容易实施激进的税收筹划、调控全球整体税负甚至达到双边、多边不征税的目的。
  3.间接税征管面临新的挑战
  数字经济对于间接税征管主要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进口低价值货物免征增值税问题,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远程数字产品不征税问题,这对原本公平的税负环境产生了影响;二是间接税单边措施引发的税收不公平问题,不少国家基于对税收利益的保护,采取单边措施,对数字化交易征收间接税,由于目前国际范围内并没有达成普遍认可的税收规则,差异化单边征税措施有可能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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