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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建议

2020年07月10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一)注重税种之间的协调作用

  第一,增值税与消费税配合发挥作用。单一税种不可能同时实现政府的多重目标。增值税遵从程度高,与消费税相配合,不仅可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还可以保留税制的累进程度。因此,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并档降率的同时,建议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以加强对消费和生产的调节作用。此外,建议将价内消费税改为价外消费税,并且改生产环节征收为批发环节征收,以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第二,个人劳动所得课税与社会保险费统筹考虑。个人劳动所得课税与社会保障是实现税收公平的主要工具,个人所得税可通过超额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社会保险费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为低收入者提供生活保障。因此在提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建议适当提高最高档累进税率水平,以来源于高收入者的税收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费的不足。
  第三,个人与企业资本所得课税相协调。虽然当前我国个人资本所得课税规模较小,但随着金融市场、房产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也应考虑个人与企业资本所得课税的协调问题。建议企业资本所得与个人资本所得对应基本相同的法定税率,从而降低税收对纳税人决策的影响,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差异避税。由于资本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过高税负增加了纳税人避税的可能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因此,建议资本所得适用的税率水平不宜过高,未来可参考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设计个人资本所得税率。
  (二)健全税种,完善税制
  第一,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环境保护税也是对特别消费行为或商品课税,属于消费课税性质,可与消费税共同发挥调节作用。环境保护税不仅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也有利于改善环境,具有“双重红利”的性质,从而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但由于信息化水平、税收征管技术等对当前协同治税的限制,环境保护税制度的施行效果与其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征税范围上,建议环境保护税按照“宽税基、广覆盖”的原则,将一般的、有损环境的产品和行为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在税率上,应能反映污染行为和产品的环境负外部性;同时,应避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免造成新的扭曲、降低环境保护税应有的效果。
  第二,完善房产税制度。资本存量课税上,我国的房地产税尚未完成立法而未能对个人居住的房产课税,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市场调节作用,也缩小了资本课税的税基,造成税收缺失。根据受益原则,建议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对企业房产征税,也应对个人房产征税;不仅对个人经营性房产征税,也应对个人居住性房产征税,并按受益程度,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完善房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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