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财政“211节能环保”科目支出规模
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同时增加财政“211节能环保科目”预算支出规模,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的动态增长机制。中央层面加大对水、大气、土壤、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显著以及生态系统修复保护成效显著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激励,加大对当前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城市群以及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生态修复等环境短板领域的支撑,加强对跨区域、跨流域等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实施、环境保护薄弱环节和领域等方面的引导,确保资金投向与未来阶段环境短板攻坚重点任务的一致性。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政府生态环境投入规模和引导力度,将成品油消费税增量的10%和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土地出让收益等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强重大环保项目资金保障力度。加大中央环保督察和环保专项督察力度,倒逼地方加大投入,推进地方落实环保责任。
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支付体系
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属于政府事权,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通过转移支付或其他财政手段支持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项目。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在地方支出能力不足的领域和区域,加大补助力度,尤其向中西部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实现环境保护投入覆盖均等化。
完善环境保护税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国的经验,我国应适当细化环境保护税目、提高征收税率。现行的四类征税污染物并未全面覆盖环境中存在的主要污染物,未来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污染防治任务较重、技术达到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扩大征税范围。设定合理税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自主权,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量和承受力设定适应本地区的环境税率,使企业缴纳的税费能够弥补企业的排污行为给环境造成的损失。完善协同征管机制的相关法律,明确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两者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建立跨部门考核制度,促进两部门的协同合作。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一步完善优惠体系,整合相似优惠政策,构建可充分发挥作用的税收优惠体系,形成覆盖技术产品研发、环保服务提供和环境产品生产、环保产品消费等环节的完整优惠链条,使优惠形式和内容易掌握、易操作,对于一些需要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中明确列出。
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全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常态化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基于绩效的专项资金分配机制与奖惩机制,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中建立竞争立项与因素分配相结合的资金分配方式,将项目实施成效与地方资金安排、项目投资补助额度、竞争立项等挂钩,建立联动机制,对超额完成治理目标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目标的扣回财政资金或削减以后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