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产业作为20世纪后期逐渐兴起的产业,以其独有的互联互通为基本属性,打造出“万物互联”的“互联网+”大格局。在这种历史情势下,“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大力推进的战略任务。《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于2015年颁布《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以五大板块为核心,推动20项行动逐序开展,确定了“互联网+税务”的行动纲领。税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税制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只有创新技术手段、升级治理方式,方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因此,“互联网+税收治理”正是对症下药之良方。我们将“互联网+税收治理”定义为将“互联网+”作为创新手段激活数据处理模式,以秩序、人权、效率等价值精神为要义,进一步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方式。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税收治理”的价值意蕴和原则内理进行阐释。
“互联网+税收治理”蕴含着诸多价值,其中秩序价值是元价值,人权价值和效率价值是核心价值,它们共同构成其他价值的理论之基。 秩序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是维持公序良俗的重要手段。“对任何国家而言,国家治理第一位的、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税收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价值内核必然与国家治理理念一脉相承。因此,秩序作为税收治理最基础、最根本的前提条件,其元价值的独特属性正不断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彰显税收治理的时代价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强化税收调节”作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任务之一。新时代的税收治理,必须全面、灵活地回应时代要求,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健全税收法律规范,完善税法运行机制,将秩序之治根植于税收理念当中,税收治理的法治之效才能在实践中充分显现。 第二,凝聚税收内部秩序的规则价值。税收内部秩序,主要包含税务机关间的体制秩序和税收法律法规间的法理秩序。首先,体制秩序是指不同税务机关间的内部秩序,即不同部门、上下级税务机关间的权力分配、人员布置、业务流程等组织体系。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责任越明确,则工作效率越高。“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治理,其前提就内含了总揽全局的顶层设计,外化了统一协作的部门联合。应通过“互联网+”的技术应用,将体制秩序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真正贯彻,实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同统一。其次,法理秩序是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上下一体、互不冲突,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部门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法律条文相互排斥。应通过“互联网+”的技术应用,进一步理顺税收法理秩序,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第三,引领税收外部秩序的运行价值。税收外部秩序主要包含对不同纳税人间的征纳秩序,税务机关与其他各部门间的协调秩序以及国际间的税收主权秩序。首先,征纳秩序表现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合法征税,以及纳税人合法缴税。其中,对公权力的约束及对纳税人私权利的保护,是凸显征纳秩序的关键。其次,协调秩序表现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与联动。在“互联网+”大平台基础上,税务机关应主动与相关单位对接,在保证数据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对各种信息予以过滤、筛选、研判及保存,确保数据资料在运行中形成闭环,将“互联网+”的大数据优势运用到极致。再次,税收主权秩序表现为国际间的税收征管协作、税法协调及国际税权保障。当前,国际税收秩序正面临新的变革,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重要平台,与相关国家开展积极合作,共同构筑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人权,这一恒久的价值理念,在新时代税收治理的语境中历久弥新。当秩序作为“互联网+税收法治”的元价值时,人权亦应作为核心价值展现光辉。“确认和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真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的精髓所在,也是国家现代性的根本体现。将法治精神融入国家治理,就是要确立和强化人权和公民权利神圣的观念和信念。”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人权的新时代价值亦随之升华。人权是指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人人享有自由、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最终都是实现人权保障这一终极目标的手段。而税收权力是公民同国家之间整体式的、长期限的、持续性的利益交换,是一种体现自愿、对等的税收契约关系在公法上的体现。公民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国家权力的辅助,而国家权力的运行又必须仰赖公民财产权的让渡。公民财产权的让渡在国家层面体现为“税收”,公民权利的实现在国家层面则体现为“给付”。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出发,不应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还应当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宣示与维护。“从宪政国家发展的历史过程、终极目标来看,只有人权才是财政权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政府的课税权力本身不是目的,对纳税人的权利供给方是本意。因此,如何在“互联网+”大平台基础上,保障好纳税人的基本人权,维护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使政府的权力强势转化为纳税人的权利优势,是新时代税收治理所要探讨的价值意蕴之一。 效率价值是“互联网+税收治理”的核心价值,并与人权价值并列。税收意义上的效率价值,不仅是税收治理活动本身的“成本-收益”计算,也不仅是经济上的效益增进,而更多是基于国家和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 第一,效率是税收法律和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任何制度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资源的配置都要追求最大化产出。尤其是,税收作为直接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为调配对象的一种政府治理活动,必须考虑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运行、收入再分配等不可避免的配置作用,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的同时尽量增加经济社会收益。 第二,效率是“互联网+税收治理”特别强调的价值。互联网作为人类以科学方式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成果,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对税收这一政府管理活动也不例外。互联网对税收活动的影响至少包括如下层面:一是以“新问题”的面目对传统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挑战,促使其改革创新;二是为人类交往方式(包括税收领域)的变革提供物质支撑,促进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三是互联网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如政务服务、税源查控、信息公开、无纸化办公、违法行为惩治等。互联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的深度渗透和广泛应用,有利于提高税收治理效率,以更低的社会成本获得更大的社会收益。 第三,效率价值有助于实现秩序价值和人权价值。传统的方法和手段难以有效监管新兴业态、电子商务等领域,但“互联网+”的方法可以有效应对新的问题和挑战,既能提升税收治理的效率,又能堵塞税收治理的漏洞,从而实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人权价值),最终实现征纳秩序良好(秩序价值)。比如,通过“互联网+”实现税收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纳税人节约信息成本、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更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税收效率的提高,既能直接减少社会资源的耗散,也能间接增进人民福祉。当然,这种价值之间的整合还需要辅之以合理的制度保障,引导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人权价值协调统一。 秩序价值、人权价值和效率价值,在税收领域可以内化为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在税收领域建立法治秩序的首要内理就是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帝王法则”,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起被称为人类法律文明史中的两颗耀眼明珠。税收法定原则使人由“臣民”转变为“公民”,使课税由“权力”转变为“权利”,使法律由“家法”转变为“国法”,从而使国家由“专制”走向“民主”。这种转变不仅仅是税收意义上的现代化,更是国家治理方式上的法治化与民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税收被赋予了民主、权利等秩序性的时代内涵。我国正在将约束公权、保障私权、程序至上等法治理念融入税收法定原则的机理之中,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税收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子集,必定要全面、系统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目前,我国正处在对“互联网+”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构建的过程中。对此,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在充分听取民意、汇集民智的基础上,按程序不断将相关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税收秩序,彰显“互联网+税收治理”的原则内理。 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依据其自身情况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因此,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使所有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这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税收法律时,应当对所征税对象的税收负担能力做出区分,形成“能力强者多负担,能力弱者少负担,无能力者不负担”。衡量纳税人税负能力的标准具有多样性,但是纳税人的收入、所得、财产等要素常常成为最直接的衡量判断标准。据此,以“互联网+”为突破口,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应用,实现对纳税人财务收支状况的基本素描,进而勾勒出其实际负担能力的水平,可以为量能课税原则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 公共利益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的起点和税收治理意欲达到的重要目标。国家税收的直接目标即筹集财政资金,间接目标即实现经济、社会、政治、生态等方面的公共利益。由于在机制、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互联网+税收治理”,公共利益原则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第一,以最低成本筹集财政资金,将公共利益的减损降至最低,是“互联网+税收治理”的直接目标。筹集财政资金是税收最直接的目标。“互联网+税收治理”能够有效增加税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有利于以最低成本筹集财政资金。第二,提高公共利益是“互联网+税收治理”目标体系的核心。由于“互联网+”在识别、分析、激活和共享数据的独特优势,能够开放公众参与的平台,提升政府税收管理和社会互动的及时有效性,对于提高公共利益的作用非常显著。第三,“互联网+税收治理”能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优化原有的公共利益目标体系。不同于税收法定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恒定性,公共利益原则根据情势的变动性,其具体内涵和侧重点往往需要在国家大局下不断谋划和调整。比如,通过税收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会随着国情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税制改革发展肩负着助力中国经济转型的重任……在统一财经、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等关键历史节点,税制改革作为整体改革的突破口,成为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牛鼻子,撬动了基础要素资源的更新重构,构建起一套符合改革各个阶段的税制和政策体系。”相比传统的税收治理模式,“互联网+”能提供适应变化的有效技术手段,其对外界信息的分析和反馈,对主体诉求的研判和回应,对时代发展的适应和引领能力更强。由于其独特优势,在“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目标变更-贯彻执行-有效反馈”的税收治理链条中,“互联网+”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互联网+税收治理”是将“互联网+”作为创新手段激活数据处理模式,以秩序、人权、效率等价值为要义,进一步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方式。秩序是“互联网+税收治理”的元价值,人权和效率是其核心价值。为在税收治理的具体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实现上述价值,又可以具体内化出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这三大原则。“互联网+税收治理”的兴起,必将为税收治理注入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增添科技引领、信息安全、公平与效率兼顾等全新要素。未来,我们应当更好地运用“互联网+”的理念和方法,将秩序、人权和效率价值注入税收治理的制度和运行过程,并且将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贯穿于税收征纳始终,不断提升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税收领域的“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