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逆全球化”思潮再度兴起,部分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持续不断。全球商品、资本、技术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增多,世界经贸体系与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GVC)的正常运转受阻。同时,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肆虐,全球价值链再受冲击,国际贸易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应当适时发挥“稳定器”“缓冲器”作用、协同“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助力完成“六稳”“六保”目标。
新冠肺炎疫情重新点燃了一场争论:“价值链全球化”与“价值链国内化或区域化”相比有什么好处和代价?全球价值链带来的好处是,企业可以利用国际市场获取更多资源,并将其经营活动扩展到全世界,从而获取更多的收益;其代价则是全球价值链一旦受到冲击,将给链条中的经济体带来不利影响。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暴露了全球价值链的脆弱性,刺激各国对既定经济模式,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全球布局重新进行评估,建立“自主”和“可控”的价值链以及提高价值链弹性的呼声渐起。而在新冠肺炎疫情危机之前,有证据表明,跨国生产的分散程度有所下降,跨国公司在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减少库存和提高资产利用率以优化运营的同时,也在重新考虑其在全球的生产布局。但是,“逆全球化”之路是走不通的。2020年,Bonadio等人的分析表明,如果全球价值链重新“国内化”,相关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将会下降;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在没有全球价值链的情况下,一国的经济表现会更好。 近年来,美联储无上限实施量化宽松政策。美国利用美元储备货币地位转嫁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很有可能带来后续的恶性通货膨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许多国家出台了相应财政、金融政策,力图通过提高政府财政赤字率、增加流通环节货币供应量、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等手段保持经济活力。但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通货膨胀预期,进而加大国际贸易主体的财务风险。 控制全球价值链的制高点,进而持续攫取超额垄断利润,一直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济战略的重要支撑。核心技术决定全球价值链的分配格局,只有掌握高新技术领域的核心科技才能在国际经贸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美国在2020年5月通过的《无尽前沿法案》(The Endless Frontier Act)计划向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投入1000亿美元,用于量子计算、人工智能、先进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同时,唐纳德·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后加强对华科技封锁,持续打压中国科技龙头企业。在半导体芯片技术被美国限制后,中国进一步加大了自主研发国产芯片的力度。可以预见,愈发激烈的科技竞争将对国际贸易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由脸书(Facebook)、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世界银行(IBRD)共同实施的“未来商业调查”对50多个国家(地区)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2020年1月至5月,26%的中小企业倒闭,在一些国家甚至超过50%。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也导致大型企业利润下滑,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也陆续公布了裁员计划。大量国际贸易相关高端人才可能出现流失,进而影响未来国际贸易企业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冲击的短期措施 OECD统计数据显示:一些国家于2020年3月推出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防控措施,严重影响了二十国集团(G20)的国际贸易。与2019年第四季度相比,2020年第一季度G20经济体出口额下降4.3%,进口额下降3.9%,第二季度的降幅可能更大。这场罕见的世界公共卫生危机对全球贸易冲击严重。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检测和追踪的能力提升、救治重症患者方法的改进以及疫苗研发的突破,新冠肺炎疫情对正常秩序的干扰将逐渐被消除。为此,OECD建议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及的国家应当首先采取短期政策或临时政策,帮助国民增强信心和恢复经济活力,税收政策应成为重要的激励手段。从目前中国已实施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政策来看,对国际贸易有影响的税收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增加中小外贸企业现金流,保障市场主体发展与居民就业 相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从事外贸经营的广大中小企业现金流枯竭的风险较大。为缓冲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的直接影响,保持其经济活力,中国陆续出台了金融、财税等一揽子经济政策为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税收方面的政策工具包括延迟纳税、减计收入、减免税费等。如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5月1日以后的企业所得税递延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缴纳。小型微利的外贸企业因此政策受益,该笔递延支出相当于无息贷款,可以用于企业发展。又如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配合货币政策,税收方面继续延续减计收入和免税政策,即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在申报增值税时免征该部分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同时,在社会保险费方面,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企业负担部分给予减免。上述对中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阶段性减免政策,直接缓解了中小外贸企业的现金流支出压力,有效增加了当期流动性,有助于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保持持续经营能力,留住成熟雇员。 (二)帮助因新冠肺炎疫情滞销的出口产品实现内销,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受遏制新冠肺炎疫情措施影响,国内投资、消费需求回落幅度较大,出口产品转内销将会对原内销产品形成挤出效应。为此,中国出台了一系列刺激国内投资和消费的经济政策予以应对,其中税收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两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刺激企业扩大设备投资;二是通过减免部分产品税费刺激个人扩大消费。如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叠加之前出台的政策,即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在稳投资政策方面可谓靶向鲜明。在促消费方面,财政部联合相关部委新出台或延续了激励汽车市场发展的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2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刺激设备投资的政策为外贸企业转产提供了扶持;鼓励部分产品消费的政策,在尽量减少对内销产品冲击的前提下为出口产品拓展了国内市场空间。这使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效用。 (三)完善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降低外贸主体交易成本 进出口环节税费负担是外贸企业重要的成本支出,直接影响企业经营业绩。降低进出口环节交易成本是对外贸企业的直接扶持,为此中国出台了多方面的“稳外贸”税收措施。一是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二是扩大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是免征防疫物资产品关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上述阶段性或长期性鼓励政策,可以降低外贸企业交易成本,提升企业经营能力与动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国累计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超过8128亿元,有效缓解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外贸企业的资金流压力,同时也为企业出口转内销提供了“转场”启动资金支持。 三、税收政策扶持国际贸易应对双重冲击仍需完善的方向 国际社会通常将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危机期、恢复期和常态化期。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危机期,各国可以采取短期或阶段性财税政策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在恢复期和常态化期,政府部门更应着眼长远,为应对各种可能的风险与挑战,制定并完善具有前瞻性、确定性的政策体系。目前,中国已经进入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培育新形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过程中,建议税收政策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助力: (一)扩大亏损弥补政策适用范围,惠及包括国际贸易主体在内的所有纳税人 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范围广泛,包括国际贸易主体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压力。中国前期出台的税收扶持政策中,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规定,仅惠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从长远看,这种政策设定有失偏颇,且不利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设定年限,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所得税基本原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够真实反映一个纳税主体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完整所得对应的税负,不宜作为照顾政策适用于有限主体。同时,该项规定属于短期一次性政策,简便易行应是首选。建议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一并由5年延长至8年。鉴于目前税收征管水平已大幅提升,建议进一步将该短期政策长期化,由财税部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纳税年度亏损弥补递延年度政策统一由5年调整为8年。 (二)恢复存货计价后进先出法的应用,缓冲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对国际贸易主体带来的风险 2006年,中国会计准则通过改革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后进先出法。2008年,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与新会计准则同步,在存货计价方法上不再认同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将早期形成的价格成本留在企业存货中,将最近形成的价格成本分配给销售成本。由于通货膨胀的原因长期累积,企业存货的公允价值会被低估,各期的利润相应减少,并使企业应缴所得税减少,节省当期现金流。因此,在通货膨胀预期压力加大的当下,允许外贸企业的存货估价按照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增强企业抵御通货膨胀风险的能力。 (三)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国际贸易转型升级 “逆全球化”思潮的涌起,凸显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战略意义,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用创新成果带动外贸出口结构转型。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中,将企业获得的与科技创新收入有关的税收返还一律明确为免税收入,避免上一环节政策扶持力度被部分抵消。继续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同时,将个人所得税中按生产经营计税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范围,激励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在不同类型企业中产生。鼓励技术交易,在扶持技术交易出售方的同时,允许购买技术的一方支付的购买费用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减轻购买技术应用方的当期税收成本。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大力支持自主研发国产芯片及相关产业领域取得更多突破。税收政策与科技、金融、人才、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调整现行政策中的掣肘政策,精简效应不强政策,加大激励示范效应好、执行效果佳的政策,推动国际贸易结构转型升级。 (四)大力鼓励创业就业,拓展普适性政策,激发国际贸易等领域个人创业就业激情 中国现有的税收支持就业政策中,仅关注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政策设计采用给定税种设定上限依次减免的方式,力度有限。上述人群创业成功率有限,带动就业能力相对不足。因此,针对重点群体施策,不如普遍施策,鼓励所有有能力的人创业,特别是促进有能力、有思想、有准备、有经验的能人创业,其带动就业效应将大于就业困难人群创业效应。国际贸易领域拥有很好的人力资源储备,国家应鼓励这批结构性、周期性失业人群大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新办企业,可以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定税费减免和人员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主体与受资对象两端放宽政策享受条件,降低政策执行识别成本,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提高政策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