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中国在欧盟内第三大投资目的国,中国是法国在亚洲第一大贸易伙伴。在中法经济合作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关注法国税法最新发展,借鉴其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的是有限追征制度。具体来说,对于纳税人的非恶意疏漏,税务机关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进行追征,并有权征收滞纳金。只有在少缴或未缴税款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时,税务机关才不得加收滞纳金。可见,我国税法并未给予上述纳税人主动或者按要求纠正后享受减免处罚的权益。即便是首次出现此类错误行为,亦是如此。在构建现代税收治理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强化“以纳税人为中心”服务理念,指导、帮助和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升纳税人适用税法的确定性。对于非故意偷逃税款、首次出现疏漏错误行为的纳税人,可借鉴法国“首错免罚”机制,给予其主动或根据行政机关要求及时纠正的补救机会,并配之以减免滞纳金的奖励措施,以促进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巩固税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2019年8月底,我国开始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即纳税人做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同时设立“失信修复”机制。其中,“失信修复”机制的理念与法国“首错免罚”机制较为相似,都旨在帮助纳税人对非恶意疏漏进行修复补救,但该通知未明确纳税人的具体权利,亦未规定税务机关的程序限制。因此,可适当借鉴法国“首错免罚”机制中关于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规定和详细程序步骤,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相应的具体操作规范,保障失信修复制度得以具体落实。 此次法国税法的更新表明,保护纳税人权益应当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税务行政的核心职能。《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直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并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发生争议时,赋予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的救济权利。在税收征收具体操作过程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规章,以保障纳税人权益。但是,这些规章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多为宣示性、倡导性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且缺乏司法救济条款,难以充分发挥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度强调财税法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历史担当。我国应当继续秉持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念,并将其立法化、司法化,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法治化进程,实现税收领域的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