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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怡建:优化税收体制机制 助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中国税务网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以一体化的思路和举措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创新体制机制,让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税务部门作为组织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和发挥治理基础功能的职能部门,要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应从提高征管效率和促进协同发展着手,着力推进清理制度障碍、创新政策制度、提升治理能力、共享税收利益和优化纳税服务,以促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实现。 

  清理制度障碍 实现公平竞争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税务部门首先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制约一体化发展的税收体制机制障碍,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体系,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强劲内生动力,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竞争。 

  在我国,税法由中央统一制定,税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分别从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为全国统一税法制度提供了基础条件。但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长三角各地地方税标准不相同,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实施能力和征收管理水平也存在一定差异,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招商中存在的税收返还和财政补贴等税收政策性、制度性和管理性障碍,不利于长三角统一市场形成和要素自由流动。 

  为打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税收壁垒,需要清理制度障碍,实现统一税法、规范执法,以形成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区域税收环境。一是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高度出发,清除妨碍市场一体化建设的税收政策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避免无序竞争。二是加大避免双重征税相关政策的力度,加强长三角各省市之间的税收利益协调,确保各地业务往来的税收政策一致性和准确性,以减少税制差异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影响。三是统筹制订区域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地方税种的征收标准,在长三角区域内实现地方税种征收标准的统一。四是归并取消部分优惠政策,对长三角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财税政策逐一进行甄别清理,取消即征即退、税收返还等妨碍区域公平竞争的招商引资政策,营造良好的区域发展税收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 发挥政策引领 

  在长三角一体化深度融合发展进程中,要加快实施由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向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转变,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推进长三角地区通过创新驱动,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目标。 

  发挥自贸区政策示范效应。长三角自由贸易试验区既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源地——2013 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成立,开创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先河,同时又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聚集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已覆盖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形成了各具特色、协同发展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群。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片区拥有对符合条件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5年内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有必要在试验成功基础上,适度扩大示范区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示范区先行先试税收政策推广至现代产业园区以及区域内其他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好发挥这些区域在创新驱动上的辐射带动作用。 

  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需要利用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基础和条件,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 ;着力推进高质量创新,加快科技和产业创新,集中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 ;着力推动高水平开放,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开放枢纽,高水平开放平台。为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此,需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吸引社会投资等政策,为长三角地区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同时,探索推进科技创新建设、高水平开放、新发展格局的税收激励政策。 

  提升治理能力 促进协同发展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需要打破行政界限,推进横向协同发展。税收上,要利用现代信息化发展有利条件,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合作办公室、专项工作组税收区域协作机制,有序推进长三角税收征管一体化共治体系,实现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税收协同发展机制。 

  争议协调机制。在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建立长三角一体化涉税争议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制定协调制度,协调三省两市(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下同)的税收利益争议问题。 

  信息共享机制。大数据时代,信息共享成为市场监管一体化的前提。建立跨区域税务机关间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利用五地税务机关多年来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及数据资源,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要求,实时共享交换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风险控制、税务稽查信息。 

  综合治税机制。建立有效的长三角税收协调保障制度,明确各地政府部门在涉税信息共享、提供执法协助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构建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税机制。 

  风险管理机制。税收政策的执行要尽可能地统一执行口径,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实施统一的税收政策措施。实现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实施建立三省两市常态化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协查合作,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企业税收风险。 

  司法保障机制。对内加强税务机关内控机制建设,规范行政权力,加大税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对外健全税务中介和法律智库制度,加强与司法、政府各职能部门、中介机构、银行等合作,共同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推动税收共治环境的建立。 

  实施利益分享 理顺分配关系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企业在三省两市之间跨地区合作增多,流动性增强,迫切需要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探索建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 

  企业间跨地区合作就地方财政税收利益而言,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公共支出和税收收益两方面问题。如产业迁建、园区共建、飞地经济等跨地区合作项目,需要合作各方所在地政府,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地管理服务支付大量的公共支出,同时合作项目建成后也会产生相应的税收。并购重组、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和招商引资等合作项目,会导致税收在不同地区转移。而企业集团的总部和分支机构布局在不同区域时,按现行体制总部所在地政府税收利益往往大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利益。由于上述税收属性和征收管理上的特征,会导致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融合过程中,参与合作对接各方因财政税收利益竞争而影响对生产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 

  长三角各地政府作为独立行政主体,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有自身独立利益要求。不可避免存在对于跨地区合作所发生的公共支出成本如何补偿,跨地区合作所形成的要素输出方的税收损失如何弥补,以及项目形成后产生的税收收益如何分享等方面问题。为此,亟须研究、探索,分步建立互利共赢长三角跨地区合作项目财政协同投入机制、税收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财政支出跨区域结转机制,通过区域间税收收入有序、合理分配,促成有利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以提升项目参与方信心,深入推进跨区域合作,增强经济内生活力,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优化纳税服务 改善营商环境 

  优化纳税服务对营造公平公开、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办税机制。建立地区内横向部门之间工作联动的制度保障,完善区域办税服务机制。一是加强部门合作。税务机关需加强与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的外部协调,探索建立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办的工作程序和规范。二是简化征管程序。纳税人发生跨省迁移实行税收征管信息省际共享,就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将纳税清算作为前置环节。三是拓展办税渠道。为切实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利用大数据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建立长三角纳税服务标准示范区域,努力打造标准统一、透明公开、服务集约、科技含量高的全国示范性公共服务平台,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缩短办税时限,推进规范升级,为纳税人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统一办税服务平台,实现办税服务一点通。 

  加强征管协调。建立集约高效的跨区域税收管理服务机制。适时组建负责协调地区间税收利益和税收争端的机构,制定实施跨省际税收合作协议框架,打造长三角区域内合作互信的税收协调平台。优化长三角区域企业迁移、重组、合资、转让的税收征管程序,规范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缩短办税时限,为产业转移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供便利。 

  对接国际规则。营造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环境。一是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对现有征收流程进行梳理重组,精简办理流程和环节,力争办税次数最少、办税时间最短、办税资料最精简,实现对纳税人服务最大化。二是深入开展服务创新。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自主纳税申报,促进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建立多元化申报缴税系统,丰富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缴纳方式 ;建立纳税人诚信档案,搭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用好数据资源。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打造智慧办税服务格局,围绕建立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为补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业务向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转移进程,打造集成化、便捷化的一站式办税费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促进纳税人办税方式由线下办理向线下体验、线上办理转变,税务机关服务方式由线下受理向线上受理转变,全面提升长三角一体化税收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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