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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长三角环保税政策的协调同步

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需要通过改革破解发展中的难题,研究长三角地区环保税政策和征管的具体差异,寻找稳妥、高效、可行的改革路径,加强生态空间共保,推动三省一市环保税协同治理。 

  近年来,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税收措施连续推出,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当前,长三角环境保护税征管还存在政策不协调、征管措施不同步等问题,亟须加强政策协同,以推进长三角环境协作共治。 

  长三角地区环保税政策存在的差异 

  一是环保税省际单位税额标准存在差异。上海市采用应税污染物细分模式,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第一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水污染物单独适用税额标准。江苏省实施“地域划分”模式,以大气污染物为例,省会南京市、苏南其他市、苏中苏北各有税额标准。浙江省采用应税污染物分类模式,一般大气污染物与其他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各自适用税额标准,一般水污染物与其他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各自适用税额标准。安徽省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均采用单一的税额标准模式。另外,三省一市对“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规定不一致。总体而言,长三角环保税省际税额标准较不一致,省内又表现出地域上的差异性。 

  二是环保税核定征收方法存在差异。三省一市分别制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或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别。以餐饮业为例,在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中,江苏省排污特征值系数在营业面积分档的基础上,按污水和废气分类组合计算,其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浙江省在营业面积分档的基础上对废气进行定额征收。以独立燃烧锅炉为例,江苏省对小型第三产业独立燃烧锅炉以定额征收;浙江省对使用工业锅炉且能够独立计算燃料消耗量的,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按环保部2017年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办法征收,对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的,才按定额征收。另外,三省一市的畜禽养殖规模标准不一,发布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时间不同步,不利于规模化养殖的省际流动。施工扬尘环保税政策方面也有差异,尽管各地都对扬尘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进行了规定,但具体流程仍存在细微差异。由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缴纳施工扬尘环保税,“达标消减系数”是否需要监理人员确认,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环保税的复核机制、取证规则和检查机制的地区差异。根据环保税法规定,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机构监测和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税务机关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但是,对于如何推进环保税协同共治,包括异议推送、复核和反馈,有待统一;同时,环保税取证规则和检查机制各省市的进展程度不一致,尚有待制度性创新,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长三角环保税的协同共治效果。 

  推进长三角环保税政策协调的建议 

  笔者认为,应坚持创新驱动,通过改革破解发展中的难题和瓶颈,研究长三角地区环保税的政策和征管差异,寻找稳妥、高效、可行的改革路径,加强生态空间共保,推动三省一市环保税协同治理。 

  一是完善环保税核定征收政策。 

  在环保税法大框架之下,强化省际统筹,结合长三角一体化的新要求,基于三省一市的应税污染物管理现状,统一环保税核定模式和核定流程;建立以税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工作部门为主体的新型环保税征管协作机制;以共同打造数字长三角为契机,打通部门壁垒,推进环境污染监测信息共建共享,加快长三角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一体化建设,推进“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升级。同时,三省一市要协调环保税征管的难点和创新点,协同开展大气和水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省际毗邻区域协同发展。 

  二是完善税额税率标准政策。 

  笔者认为,在目前税法授权各省(区、市)的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三省一市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进行一体化考虑,确定税额税率标准“同心圆”模式,尽可能推进税额标准规范统一。即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包括上海市在内的29市为示范区)作为核心圈,实行更严格的环保税政策,可以统一税额标准,减少政策不统一的负面影响,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在外层圈对其他市统一税额税率政策,其税额标准略低于核心圈,以形成要素流动畅通、层次清晰、便利征管服务并与长三角一体化要求相适应的新型税额税率标准。同时,加强三省一市农业农村工作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协作,统一畜禽养殖规模,统一畜禽养殖环保税征收办法。统一施工扬尘的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指标口径及计算公式,明确施工扬尘环保税管理的具体流程。 

  三是统一环保税复核机制、取证规则和检查机制。 

  结合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统一固体废物排放监测,统一抽样测算法,完善第三方监测,试行购买第三方监测服务,试行统一发布第三方监测清单,规范环保税减免税备案流程,实施环保税优惠政策联动。试行出台长三角重污染行业生产流程的税务检查、纳税评估方法以及环境污染涉税证据取证规则。 

  四是推动新一轮环保税改革先行先试。 

着眼于未来税制改革,紧扣地方税特征,找准环保税下一轮改革的突破点,可以在长三角先行先试。一方面,努力将碳税、挥发性有机物等纳入税目,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另一方面,统一“其他固体废物”的范围,促进固废危废污染联防联治,推动固体废物区域转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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