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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绿色税制体系

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十三五”期间,我国通过完善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构建起涵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5大环节多个税种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十三五”期间,我国通过完善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构建起涵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5大环节多个税种的绿色税制体系,支持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深化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资源税改革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税制改革。在总结原油、煤炭等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1671日起,对矿产资源和盐全面推开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从价计征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使资源税收入与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优劣的矿价挂钩,有利于调节资源收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也是自201671日起,我国还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省试点。2017121日起,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水资源费改税,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增强了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促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20198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9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在保持原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情况下,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对税目进行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二是调整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三是规范减免税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上述资源税改革举措,积极推进构建规范公平、调控合力、征管高效的资源税税制,对于促进我国资源合理利用,推动资源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开征环境保护税,保护生态环境 

  201612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11日施行。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这一标志性的“绿色税种”的开征,标志着我国“绿色税制”建设进入到法治化、专业化和精细化阶段,标志着我国在完善绿色税制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强化了税收这一政策工具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与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共计117种主要污染因子。纳税人包括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从征收管理来看,环境保护税引入其他政府机关参与税务申报的日常管理,科学设立各方责任,凝聚税收共治合力,形成了“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全新征管模式,使得税收工具和其他与保护生态环境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有效发挥环境治理的协同效应,对于消费税、资源税等其他“绿色税收”的征管模式具有借鉴意义。 

  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它不仅平稳实现了排污费“费改税”,填补了“排污费”地方灵活性大、执法力度小的弊病,而且从政策层面发挥了引导绿色发展的杠杆作用,促使企业和机构主动自发升级污染治理,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全新动力,把我国环保事业引入了绿色发展轨道。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一年,京津冀地区二氧化硫同比下降了2.2万吨,降幅达22.7%;氮氧化物同比下降了3.5万吨,降幅为13.1% 

  推进其他税种改革,构建绿色税制体系 

  推进消费税改革。自201612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2018年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实施期限延长5年。20203月,调整优化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将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改革进一步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要求,调节消费行为,促进节能环保,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耕地占用税法施行。201812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91日起施行,实现了耕地占用税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目标。耕地占用税法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免税事项、涉税信息共享和部门配合机制,强化了主体责任,有利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其他税种改革方面,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增值税方面,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自20199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都对绿色环保行为予以税收优惠,同样体现了绿色税制,对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引导和促进作用。 

  经过“十三五”期间税制改革绿色转型,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资源税为重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为辅助的绿色税制体系,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十四五”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 

  “十四五”期间,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大背景下,以绿色、低碳发展为理念,进一步推进税收制度绿色转型,以税制改革涵养绿水青山,鼓励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走绿色发展新路子,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的税收制度导向,推动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中国。 

  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体系,需要突出重点,协同推进。一是优化环境保护税设计。2018年环境保护税设计基本上属于“费改税”平移,在环境保护税平稳征收之后,应对现有设计偏低的税率适时调整,适时扩大征税范围,择机开征碳排放税,加大以环境保护税抑制环境污染的力度。二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对森林、草场等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结合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适度优化资源税税率水平和结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水资源税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三是完善消费税改革。适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四是协调推进与车船相关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改革,研究将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结合车船税、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统一设计有关机动车的消费税税率水平。五是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升政策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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