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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科技型优惠税制的建议

2020年11月19日 来源: 国际税收

  结合当前国际社会对各国优惠税制所提出的相关国际标准、各国科技型优惠税制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科技型优惠税制的运行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科技型优惠税制的总体设计思路,仍需坚持从企业研发支出或投入及科技产出或收入两端并重给予相应优惠,促进企业的自主研发活动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业化。在此基础上,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科技型优惠税制作进一步完善: 

  第一,加大科研产出型优惠的力度。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可以考虑提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或者税收抵免比例,进一步降低优惠税率,给予更优惠的递延纳税期限和再投资优惠待遇,增强优惠税制的竞争力。
  第二,加大高风险科研项目的优惠力度。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可以考虑给予从事高风险科研项目的投资人更加优惠的投资抵免或更优惠的税率,给予企业从事高风险科研项目产生的亏损更长期的结转期限,甚至可以考虑给予无限期结转。
  第三,实行项目型优惠,实现优惠待遇的精准投放。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可以考虑将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等企业性优惠进行归并,改为统一的项目型优惠,严格规定项目获得优惠的条件,直接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软件开发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确保优惠待遇切实给予自主研发项目的投入和产出。
  第四,鼓励环境友好型科技发展,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可以考虑在选择赋予优惠项目时设定消极的限制性条件,增加环境因素的考量,建立技术的环评机制,以便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发,限制环境有害型技术的研发。
  第五,建立专门的优惠税制滥用防范机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限制关联企业间特许权使用费扣除规则的基础上,扩大费用扣除规则的适用:一是扩大限制扣除的项目,在特许权使用费项目之外,可以考虑增加服务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支付以及因折旧或摊销而发生的支付;二是在要求相关支出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之外,还可以考虑相关支出应当负担相应水平的实际税负,或者在企业关联方享有不符合“关联法”要求的无形资产优惠税制时,境内企业向该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全部或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一方面,各国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刺激本国经济发展尤其是鼓励本国科技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另一方面,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各国税制的外溢效应以及互动效应也明显增强。为推动各国税制协调发展与良性互动以避免有害税收实践,建立一系列税收竞争协调的共识性标准,实属必要。在此背景下,我国需要根据国际经济形势以及本国国情,积极参与相关税制的国际协调,在相关国际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掌握主动权,推动国际税收秩序良性发展,并适时完善相关税制,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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