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最早开始于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其后经历了几次重大改革。2006年,中国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扩容,征税范围由2个税目扩展至7个税目;2009年,进行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养路费,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2014年末至2015年,分3次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同时取消了含铅、无铅汽油划分,中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在短时间内过快提升。
一般而言,成品油消费税具有调节消费行为、控制高耗、引导生产、鼓励清洁能源使用等功能定位。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征税范围具有限定性及选择性,扩容后保持稳定
1994年中国开征成品油消费税时,征税范围只包括汽油、柴油,2006年新纳入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税目。2006年以后,国家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未再调整,一直保持为7个税目。
征收环节限定在生产等前端环节,便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环节征收,并未涉及终端销售环节。之所以在生产等前端环节征收,主要考虑的是征税便捷,管理成本低。2019年12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该征求意见稿并未触及征税环节的实质性变更,但依法授予了国务院实施改革试点的权利,为后续征税环节改革进行了铺垫,预留了空间。
税率水平不断上升,税率与油价、油质等无关联
2009年改革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总体较低,除含铅汽油单位税额在0.28元/升外,其他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在0.1元/升或0.2元/升两档水平。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税率开始出现较大幅度提升,特别是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低油价时期,国家对成品油消费税率接连进行了3次较大幅度提升,其中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4个税目的税率水平上升幅度最大,单位税额比2006年水平提升1.32元/升。2015年以来,虽然国际油价重新走高,但成品油消费税率并未进行调整,表明税率与油价、油品质量及用途无关联关系,纳税税目及纳税数量是决定税负的关键。
缴税者与税负最终承担者分离,价内征收
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等前端环节缴纳,造成缴税者与最终承担者并不一致,炼油企业是税款缴纳者,但消费者是税负最终承担者。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价内征收,批发及零售环节消费者仅会感知成品油销售价格升降及增值税税负,无法直接感知消费税税款缴纳及税负力度,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成品油消费税调节消费、控制高耗的效应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