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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税收管理的国际经验

2020年11月24日 来源: 国际税收

  1978年,两位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琼·斯潘思(Joel Spaeth)界定了“共享经济”的概念,他们一致认为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个由第三方创建、依托于信息技术发展的公共市场平台。另外,还有许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共享经济商业运行模式及税收管理也早有研究,特别是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先行者,在共享经济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超前理念与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几年,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举世瞩目,但在税收管理方面相对滞后。因此,国际上关于共享经济税收管理的成熟经验,可为解决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各类税收管理问题、加快制定并完善适应于我国共享经济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纳税方式
  当前,随着共享经济的日益成熟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共享经济企业规模庞大、涉足行业众多、支付渠道多样,通过传统的“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方式越来越难以判断其业务和收入是否真实,部分西方国家对此进行了探索。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为统筹管理共享经济纳税人(含个人,下同)的应税收入,于2016年8月专门设置了“共享经济税收中心”互联网门户网站,用于共享经济参与者报税,要求纳税人通过该门户网站中的相关模块,向税务机关申报其一个公历年度内应当缴纳税款所对应的各种经济收入(包括以货币、货物、财产或服务等支付形式取得的收入)。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将取得共享经济活动与传统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同等对待,要求两类活动纳税人均要根据自身经营范围,确定应纳税种和适用税率,并公平合理地缴纳税款,但额外要求共享经济企业注册商业号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当年实际产生的利润,以公司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法国于2017年出台《法国共享经济税收法案》,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共享经济纳税的税法体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新型支付方式,以其提供的支付服务从共享经济中获取收入,并通过纳税申报系统计算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特定时间内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他欧盟各成员国则参照美国做法,要求共享经济业主在获取全部收入时缴纳有关税款。
  (二)税收优惠
  美国对共享经济个体采取的是减免其参与共享经济过程中部分或全部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允许网约车司机进行纳税申报时,扣除其参与共享经济实际发生的商业成本或将标准里程作为商业成本扣除项目以降低其个人税负。澳大利亚税务局则将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个人活动与商业活动进行分离,允许共享经济个体在纳税申报时,扣除与共享经济有关的成本费用,其扣除比例按照消费交易总额与个人消费额的比重划分,并且共享经济个体需保存相关记录以证明符合扣除要求。如个人通过共享经济在线分享平台出租汽车停车位,租赁者可就其收入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后进行纳税申报。而法国为了促进共享经济各参与主体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共享经济业主的特定经济行为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和免税政策,具体包括:共享平台使用者通过平台出售物品获取的收入不计入平台经营者的应税收入中,经营者无需对这部分收入缴纳税款;对使用共享出行平台的业主给予5000欧元的税收返还作为固定补贴;等等。
  (三)风险管理
  美国在对共享经济经营者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对其实施较为谨慎的税收风险管理。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小生意业主或者员工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所得收入,采取十分有效的预估预缴税款的方式进行征税。如通过雇主识别号(EIN)制度,由共享经济雇主对雇员的收入、扣除额等进行有效记录,同时由雇主代扣代缴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和医疗保险税,若不及时提交,会被处以罚款。欧盟为了解决共享经济参与主体众多、行业分散、税款难以有效征收的难题,鼓励各成员国采取通过共享经济平台管控税源,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以及征收方式等,并于2016年制定了《欧洲共享经济指南》,明确提出共享经济其他参与主体的宗旨、内容和标准,帮助成员国在税收、就业和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共享经济中适用现有欧盟法律,以实现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与被服务者的纳税均衡以及明确各自所承担的纳税义务。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共享经济平台或第三方机构来保障税款的真实性,一旦出现偷税行为,纳税人将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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