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企业,跨越市界、省界、国界,把生意做到了全国、全世界。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内的133家中国企业,2020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上榜企业,几乎均涉及跨区域经营,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跨区域税收协调。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和采访发现,跨区域税收协调方式的选择,与企业经营“跨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这种跨度不仅是地理上的跨度,更是税收管辖权的跨度。对大企业而言,应根据企业“跨度”选择合适方式。
跨地市发展 重点解决政策执行口径统一性问题
在某地注册成立并发展壮大后,多数大企业的选择,就是开始在周边城市布局,跨地市经营。当一家大企业把生意做到全省的时候,随着企业经营的扁平化、信息技术的运用以及对税务合规的重视,客观上需要统一涉税事项的处理口径。能否做到这一点,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也是大企业税务管理能力的具体体现。
最近一年多的时间里,为了实现财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集约化,云南省X集团大力推进“业财一体化”系统建设。在梳理业务需求时,X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发现了棘手的问题:各下属企业涉税事项处理的口径不一致。集团在省内的100多家成员企业,涉及主管税务机关众多。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限内,根据各地征管实际,确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方式不尽相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税务处理的标准化。此外,100多家成员企业每月要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还要报送4张财务会计报表,工作量较大。
在全面梳理集团下属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后,X集团财务团队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个性化需求——在全省内对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在获悉集团诉求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十分重视,组织工作团队多次到集团及下属企业调研。根据企业经营现状,确定X集团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法人公司集中缴纳,众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也简并为半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办税负担。“税务部门帮助我们打通了‘业财一体化’的‘最后一公里’,多个税种实现从业务到财务再到税务的自动化管理,我们十分感谢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X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高兴地说。
“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数字经济和跨区域经营的不断发展,协调跨区域税收问题将成为新常态。我们会贯彻好‘放管服’改革要求,与时俱进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云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跨区域经营的集团企业如果遇到各地征管、政策执行不一致的情形,应该先全面梳理集团的税务管理现状,厘清需要协调的具体事项,并就这些事项的可行性做出理性分析,然后再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这样会事半功倍。
当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跨省经营时,大企业就需要与多个省份的税务机关打交道。根据多数企业的实操经验,如果在跨省经营时遇到需要协调的税收事项,大企业最好首先寻求总部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并由总部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出面与相关省份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这样效率会更高一些。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就曾积极协调,与甘肃、宁夏和内蒙古三地税务机关一起,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解决了增值税的跨省管理难题,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陆晓松表示,大企业需要跨区域协调的事项众多,信息化手段是解决创造性较低、重复性和分散程度较高的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有效手段。想要管好税务并有效协调跨区域涉税事项,大企业应结合其发展战略,设立税务管理的战略目标,搭建统一的税务管理职能架构,清晰税务职能分工,建设税务团队并有效使用税务信息化工具,同时完善考核机制,从而事半功倍地做好大企业的税务管理。
赴港澳台经营 在税制差异中寻求税务处理确定性
据商务部台港澳司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内地累计对中国香港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23.7亿美元,对中国澳门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4.58亿美元。中国大陆赴台设立公司或代表机构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中国台湾投资和经营的内地企业越来越多,在税收协调方面应该注意什么呢?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教授、穗港澳区域发展研究所所长张光南介绍,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在税收方面的差异较大,大到税收制度、征管方式,小到财政年度、申报期限、申报资料要求等均有所不同。举例来说,在管理服务方式方面,不同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线上+线下”全面的纳税服务,中国香港税务机关大多通过邮寄询问函的形式了解企业税务管理情况。德勤中国香港办公室的税务合伙人杨力告诉记者,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部分跨区域经营企业在港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询问函邮寄至其中国内地母公司。部分内地财务团队未及时关注到询问函,错失提交资料和回复的期限,最终面临税务处罚以及后续额外工作和成本。
毕马威中国华南区税务主管杨嘉燕说,对于跨港澳台经营的中国内地企业而言,税收协调的重点,就是在税制差异中寻求税务处理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前做好谋划。
据了解,目前,并非所有在中国香港注册、申报纳税的公司,都能拿到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而这,是跨地区经营企业能否享受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税收安排优惠税率的关键之一。根据中国香港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中央管理和控制”须在中国香港才能拿到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例如董事须在中国香港管理公司,董事会须在中国香港召开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同时,企业还需要同时符合实质经营和受益所有人的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这些条件都需要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最初布局时,就做好事项协调和安排。
在遇到复杂事项的确定性问题时,企业还可以借助税务机关的特色服务进行协调。杨力介绍,中国香港税务机关的事前确认机制(即事先裁定制度)已运行多年。跨区域经营企业如有重大项目或投资时,可就复杂的涉税事项提前与中国香港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而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定价安排(APA)服务,从2009年起步,也有10余年经验。跨区域经营企业如有需要,可提前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沟通,提前确认转让定价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记者了解到,仅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需要协调的税收事项就很多。不过,张光南对此很有信心。他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加快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据此,张光南建议跨三地经营的企业,在用好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将一地税务机关好的做法分享给另两地的税务机关,做制度协调和创新的“信使”,促使三地税务机关服务的标准化、模块化、规范化。“相信假以时日,跨内地与港澳台经营的企业,在税收协调方面一定会有更多的便利化制度的支持。”张光南说。
走出国门投资 利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好税收争议
据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20年1月~9月,我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7041.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2%。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7个国家和地区的543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5515.1亿元人民币。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之后,税收争议在所难免。北京立信永安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赵卫刚指出,跨境经营企业经常面临东道国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问题,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AP)仍是目前企业化解海外税收争议的重要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际室主任、研究员孙红梅介绍,MAP是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缔约国之间相互协商税收问题的程序。具体来说,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将导致对其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纳税人可将案情提交其本人为居民或国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MAP。接收案件的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合理,且不能自行单边解决时,会积极与争议所涉的对方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以避免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
致同中国税务合伙人张莉告诉记者,由于MAP的协商主体为两国税务机关,所以实务中存在企业参与度不高的问题。她提示跨境经营企业,在申请MAP后,仍需要提高自身参与度,积极提供协商程序所需资料和证明等文档。同时,在提请MAP后,应时刻关注相关进展,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后续的支持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提出请求启动MAP的申请存在时间限制,须在收到其认为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相关企业须关注这一时间要求,以便后续涉税争议调解的顺利进行。”张莉说。
孙红梅提醒跨境经营企业,相对于规则制定后再寻求涉税争议的解决办法,不如在制度构建过程中主动参与、积极发声,提供符合自身利益和客观实际的观点、看法和建议,助力其未来跨境涉税争议的协调和解决。例如,近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数字经济税收政策意见稿(蓝图报告)与政策制定意向。我国跨境数字经济企业可以通过OECD的官方网站和征求意见渠道,就两个支柱的蓝图、征税原则以及征税权的划分等问题,在与中国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的前提下,表明中国企业的原则立场,提出中国企业的专业意见,使得OECD在制定这一标准时能够更加科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