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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而不往非礼也的税收什么才是最重要的?

2020年11月26日 来源: 第一财经 作者: 李炜光

   现实生活中,税收确实是强制征收的,但是这种强制性只具有程序性的意义,并不以国家的强制性为依据,而是来自于国家与国民在公共物品上的互利关系。这种关系也可以解释为公共物品的一种有买有卖的交易关系,这就是我们一再强调的,税收不仅是国家的需要,也是纳税者的需要的道理所在。通过交换,纳税者获得公共物品的消费权,征税者获得财政资源的征收权和支配权,为此需要签订一份隐性契约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违反者会受到惩罚。问题在于,如果把公共物品看成是一种交易、是国民获得公共物品成本的一种必要付出的话,就不能说税收是无偿征收的了,而是具有一定的有偿性和返还性。这样一来,税收“三性”的第二性——无偿性至少理论上不尽严谨。

  传统税收理论认为税收具有无偿性,是因为交税跟在市场上购物不同,不是花多少钱就能买回多少东西,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的纳税人不负有直接报偿的责任。我们日常看到的税收情景似乎确实是这样:有的人纳税多,有的人纳税少;纳税多的人并不必然可以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纳税少的人也并不必然享受更少的公共服务,这种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得的利益与他所支付的税款之间不存在一对一返还性的现象,被解释为税收具有无偿性的主要理由,并且被写在教科书中,认为是税收的一个关键特征。 

  可是将无偿性视为税收的基本特征是有问题的。首先,市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交换或者交易,起主导作用的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这就决定了任何代价的付出,都要以一定利益的获得为前提条件。对于什么是交易,大家都不陌生。你拿走我的东西,你能给我什么?如果你什么都不给我,我凭什么把我的东西给你呢?对方也是一样,任何人想得到别人的东西,都必须先要提供别人需要的东西。税收也是如此,找不到别的理由代替这种有来有往的逻辑。

  如果说税收具有无偿性,相当于说交税是一种无收益支出,不能给自己的家庭或企业带来直接的利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说过:“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取福利。”所以说纳税理所应当是有偿的,反过来说是不对的。国内每年举办的税收宣传月,经常把税收解释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税收的有偿性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跟每个纳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又确实是不完全对等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这一点无偿论者并没有说错什么。问题在于,这种不完全对等是税收征纳和使用中的一种特有的现象,还是它的本质性特征呢?不少专家的看法是前者而非后者。应该说,纳税人在上述过程中获得的物质回报,在个体上确实有一定差异,但这其实并不多么重要,只要它们在总量上或整体上大致等价就可以了,这种数量上的差异并不反映税收的本质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人们更为关注的是,自己纳了税之后是否能够得到大体相当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不是花了多少钱拿回多少东西,所以无偿论所关注的可能是真实世界里也许并不存在的伪问题。我们可以说纳税和得到公共服务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回报,不对等的回报也是回报,但如果据此推导出税收具有无偿性来,显然在结论导出的过程中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

  其次,税收所涉及的征、纳双方的对等关系,是不能仅用数量多少就能够解释清楚的问题,而是必须从行政和法律层面做深层次观察,它们之间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或者责任相统一的关系,或者弃“对等”而选用“对称”关系。只要纳税人依法纳税了,他就有了向行政部门索取公共物品的权利;只要政府依法获得了税收,它就有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纳税人纳税的义务与他纳税之后拥有的公共物品消费权,是一种对称的关系。

  政府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与其所获取的征税权之间也是一种对称的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政府征税的权利是它承诺和履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责任“换”来的。这种对称关系应该被置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中心位置,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确定下来。如果这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没有相关内容,那说明该国还有待立法弥补。所以说,税收特征的归纳,应该是有偿性之下的对称和不对称的问题,而不是无偿性下的有回报和无回报问题。撇开这些应该思辨清楚的问题而缪谈税收的有偿、无偿问题,只会偏离税收的基本特性。

  说税收是一种受益的不对称性,还有第三个问题没有解决:为什么一个追求公平的制度需要容忍税收的这种不对称现象存在呢?应该说,我们更需要关注的,不是税收受益的对称或不对称问题,而应该是公共物品能否能让大众共同受益的问题。社会共同体中,每个人付出之后都需要物质回报,所有的人,包括富有的人和贫穷的、交不起税的人,都同等需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纳税人支付费用之后所带来的福利,最终是由全体纳税人共同分享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纳税时,就知道这部分费用交上去自己是会受益的,但费用的支配权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并不完全归于自己,所获得的回报也不一定跟自己所交之税的数量完全匹配,这实际上是一个承认税收或财政资源共享性的问题。这样的认识可能更加符合税收的本质特征,而且在现代社会里不难得到纳税人的认同和形成共识,而且在价值的高度上也远远超过税收无偿性。

  税收的产生,是因为人类共同体形成过程中,人们需要彼此合作,共同面对一些公共问题,比如战争、治水、祭祀等。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社会资源与政治权力相契合,逐渐形成了税收与公共支出的独特组合,其结果就是转化为公共物品,人们用它来谋求社会福利的整体性改善。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公共物品的定义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非排他性,一个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说,在公共物品的消费过程中,一些人从某物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的从同一种物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也就是说,A的消费不会妨碍B的消费。比如路灯是公共物品,为所有的人照亮道路。一个人从路灯下面经过,不影响别人也获得路灯的好处,而并不增加路灯的费用。这就使利益的公共分享成为可能。

  非竞争性则是公共物品的另一个维度。公共物品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而把他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或者即使有可能排除,成本也太高。比如消除大气污染能为所有的人带来好处,但是让这项好处只归你自己独享是不可以的,因为你即使想做到实际上也做不到。只要这项服务存在,就会使大家都能得到利益,常引的事例还包括灯塔导航、安全防卫等。

  公共物品这两个特征的同时存在,是不是看上去有点“较劲”呢?是的。非排他性要求公共物品免费供应,即谁都不愿去自己购买这一物品,非竞争性又意味着收费的不可能性,或者即使收费是正当的,成本也太高。于是难题出现了:既然收费是不必要的——因为非竞争性,又不具有可行性——因为非排他性,又如何保障它的有效供应呢?

  人们不愿意购买公共物品,但又自相矛盾地希望别人买了公共物品自己“免费搭车”获得好处,这种心情可以理解,因为无法弥补成本,更别提利润了,但它导致了一个结果,即市场的失灵——公共物品的短缺,甚至完全消失。大卫·休谟早就在1740年就提出“公共的悲剧”描述的就是这样一种状况: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只要有公共物品或劳务的存在,“免费搭车者”的出现就无法避免。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成为免费搭车者,最后的结果就是没有一个社会成员能享受到公共产品和劳务的好处。我国民间流传的“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典故,用来形容免费搭车这样“公共悲剧”也是深为恰当的一个事例。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公共物品供应的责任移交给除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另一个机构,大家各自出一部分钱,由它来负责生产和提供。这个部门最合适的角色就是政府,因为只有政府不以追求利润为行动目标,而税收依靠强制征收的合理性也是导源于此,而大家筹集的钱就是税收。简单说,税收就是公共物品生产和服务的一种成本补偿方式。

  政府征了税,它要履行哪些职能呢?安全、秩序、产权、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等,这一揽子的公共物品都是市场和私人部门无法提供或难以提供、而社会又一刻不可离开的,这就是国家用来换取税收征收权的“本钱”。如道格拉斯?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所说的:“国家用一组被称之为‘保护和正义’的服务,来交换税收”。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税收的最基本的性质:个人对共同体承担的纳税责任与个人的自由选择相比逐渐处于优先地位,税收的强制(履行义务)的合理性即源于此。获得税收的共同体有责任给每个成员提供安全和秩序保障,其纳税之后的基本权利不能被漠视或剥夺。纳税者和征税者,在权利和责任上的对等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在数量上的非对称关系就是这么建立起来了。

  这是一个完整的财政叙事:利益共享,成本共担。易卜生把人类社会共同体好比一艘船,乘客按照自己意愿选择公共物品,通过交税,使得税收与公共支出实现合理组合,进而实现财政资源与政治权力的契合。这艘船就有可能朝着符合乘客偏好的方向,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应,于是大船出海——达成社会福利的改善。

  在这个过程中,把稀缺的资源用在正确方向上比什么都重要,所以财政逻辑的第一链条是公共支出。首先必须确定公共支出的数量和结构,孰先孰后,也就是你要向国民提供什么服务,然后才是如何征税和征税之后的对称性问题。如佐治亚州立大学教授乔治?玛蒂纳兹-维斯奎兹(Joge Martinez Vazquez)所说的:“在讨论税收时,千万不能忘记上述前提。仅仅讨论税收本身是无意义的。征税的意义和理由取决于我们希望公共机构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我们讨论税收问题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这个逻辑顺序,不要只是就税收而论税收,它在这个逻辑链条上永远只是属于第二层次的问题,而且,前者永远是后者的绝对必要之前提。现实中,它们的关系是常常是被人们搞颠倒了的。

  19世纪美国的淘金热所采取的淘金技术十分简单,人们从河底挖出砂砾,盛在一只浅边盘里用水仔细淘洗,如果有金砂的话就会沉到盘底。对税收的本质和特性的探讨有时也像是大浪淘沙挑选一个最大的浅边盘子,盛满沙子,我们就有可能较快地从中发现真金之所在。如本文所归纳的税收“新三性”,其中就有一些我们早就应该予以充分重视的因素,而恰恰是很久以来大家经常视而不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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