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现代税收制度?现代的本质内涵是什么?
其实从“现代”作为一个词汇诞生于西方十五世纪左右开始,关于“现代”本质内涵的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至今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些争论还将在未来继续存在和延续。
深究其因,一方面是因为“现代”作为一个具有时间属性的词汇,本来就充满不确定性,意味着“更新、更好、更优越、更进步”,以至于当代哲学家德里达说:“当我们要谈论时间时,总是太迟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时间价值属性”的理解也是充满歧义。因为每个主体都可根据自己的需求、欲望、目的或兴趣等,给出不同的答案。但难以就“现代”达成共识,并非没有或不应有“共识”。因为作为旨在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税制等各种制度,创建的具体目的固然林林总总,但其终极目的却是相对稳定和唯一的。理论上,任何社会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利益需求,这便是社会创建税制各种制度的终极目的。
同时由于“价值是客体固有属性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兴趣及其衍生品的效应”,现代的“时间价值属性”,便既取决于与时间相连之事物,比如征纳利害行为客体的固有属性,也取决于与时间相连之事物的主体目的等认知的真假。而且唯有全真,方可获得与时间相连之事物的真理性价值——现代价值或现代性。逻辑上,唯有拥有“现代性”的税制,才可以称之为“现代税制”。一般而言,越是接近现代,则对税制创建终极目的与征纳税利害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的认知越接近“真”,也越接近真理性的税收价值,越具有“现代性”。因此,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过程,便意味着是人们对税制创建终极目的与征纳税利害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的认知越接近“真”的过程,也意味着,这种现代税收真理实现税收制度化“嵌入”过程的深入和全面。
换句话说,“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过程,就是不断呈现税收价值真理的过程,就是不断展示优良税收道德价值的过程,也是不断提升税收道德价值,美化税收良善面相的过程。毋庸置疑,拥有一张英俊帅气或者俊美动人的税收道德面相,乃是税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与历史使命。
其次,这种现代税制是敬奉人道自由道德价值的,即是“把纳税人当人看”“使纳税人成为人”的。毋庸讳言,是遵从“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或用税基本税收道德原则的。一般而言,是实现了平等、法治与限度道德原则制度化“嵌入”的税制。即所有税收制度规范(道德与法)是经过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同意认可的,且在这些制度规范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同时既能给予纳税人更多的自由,又能守住底线的。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能用税收道德原则去协调的利害关系,就不用税法去调节,因为后者对纳税人的伤害更直接,是暴力强制与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能用最低、基本道德协调的征纳利害关系,就不用最高或基本道德原则去协调。同时,这种现代税制是拥有政治、经济与使思想自由的价值的。即是民主、市场经济与思想自由原则实现了税收制度化“嵌入”的。
再次,这种现代税制是拥有公正平等价值基础的,即公正平等价值实现了制度性“嵌入”的。从根本上说,现代税制意味着,征、纳税人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是符合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的。税收不仅能“取之于民”,而且还能公正地“用之于民”,更能“用之于民之所需”。不仅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分配,即纳税人人际、代际、区际与物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分配,符合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而且征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分配,即征税人官际、代际、区际与物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分配,同样符合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当然,就现代税制是一种“德定”与法定权利与义务交换分配的规范体系而言,现代税制的公正性,归根结底取决于税权的合法性及其监督的有效性。
最后,这种现代税制是拥有诚信、便利与节俭道德价值的。诚信道德价值意味着,这种现代税制是“心口一致”“言行一致”的,既不自欺,也不欺人。或者说,现代税制一定是公开透明的。便利道德价值意味着,这种现代税制的纳税成本比较低,纳税过程简便方便。节俭道德价值则意味着,现代税制的征税成本与世界平均征税成本相比较,并不高。
总之,“现代税制”并不意味着只要使用了现代征税技术就“现代”了,也不意味着在税制前面加一个“现代”的词汇就“现代”了。“现代税制”一定是拥有相对稳定的真理性道德价值之税制。这种真理性税收道德价值的规范性展示,无疑就是“现代税制”的道德面相。简言之,“现代税制”是拥有人道自由、平等法治限度、民主、公正与诚信、便利、节俭等终极与重要道德价值的税制,也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税收治理制度性“嵌入”的税制,是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每个国民不断增长“美好生活”需求的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