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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2020年12月14日 来源: 国际税收

  税收法治建设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前行。当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在税收法律体系构建、税收司法专业化、税收法治教育及理论研究、国际税收法治合作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一)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当由宪法中的税收条款、《税法总则》、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组成,并且这些宪法条款和法律都应当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然而,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存在《税法总则》缺失、税收立法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
  其一,《税法总则》缺失。《税法总则》是税法领域的“母法”,是有关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性、共通性问题的总纲性规定。我国目前采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分立的税收立法模式,并未制定《税法总则》。由于单行税法调整对象单一,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政府制定了大量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来提高单行税法的适用性和确定性。这一做法导致行政权力一定程度上扩张,税收法律的权威难以凸显,不利于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此时,需要一部对基本税收制度予以明确规定的《税法总则》,当税收法律存在漏洞时,可以根据《税法总则》予以填补。而我国目前恰恰缺失这样一部《税法总则》,使得我国税法难成体系,难以对政府的权力予以有效约束。因此,制定《税法总则》是实现税法整体逻辑性和体系性、提高税法质量和生命力、限制政府权力及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必然要求。
  其二,税收实体法存在不足。对于税收法定而言,制定单行税法符合形式法定要求,只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阶段,还应当追求实质法定,即优化税制,提升立法质量。纵观我国现行的11部税收实体法,在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上有很大进步,但立法质量仍有提升空间。如影响广泛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综合所得范围划分不够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边际税率以及税率级距存在调整空间等问题。再如《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否过窄、税负水平是否合理仍需考量。不仅如此,在单行税法的制定程序上,公众参与的主体和内容还不够广泛和深入,需要进一步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的法治理念,以提高立法质量。
  其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滞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制定于1992年,从2001年修订至今,已有19年没有进行大范围修订,2015年发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至今未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诸多规定已与税收征管实践脱节,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新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需要。在涉税信息监管、税收确定程序、纳税争议举证责任、纳税前置等多项制度上存在规则滞后问题。以复议前置为例,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复议前置制度限制了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选择权,剥夺了纳税人自主申请救济的权利,导致纳税人与行政机关的失衡与不对等。作为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应当与税种立法并驾齐驱、协同推进,而非停滞不前。
  (二)税收司法专业化程度不高
  税收司法是税收法治的重要环节,是税收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涉税行政案件虽然总数不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财税改革的深入推进,涉税行政案件数量正呈不断攀升趋势。涉税行政案件关乎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具有专业化程度高、争讼内容多元、涉及因素复杂的特征。同时,我国的税收法律及政策数量繁多,规范与规范之间衔接并非完全到位。这使得在税收司法实践中,对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的专业程度和效率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当前我国涉税行政案件的司法资源有限,大部分涉税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并且未建立专门的税务审判庭,缺少能够系统掌握税务、法律、会计、审计等知识的专业审判人员,存在不同法院和法官对同一税收规范理解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对税收司法制度进行变革,推动税收司法专业化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税收法治教育有待加强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们内心的认同和尊崇,法治观念的普遍养成离不开法治教育。在税收法治领域,教育是凝聚共识、保障税收法治落实的重要环节。一方面,通过税收法治教育能够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政策,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行为提供明确指引。另一方面,税收法治教育有助于全社会税收法治理念的形成,进而促进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有机统一,驱动税收法治建设的全面开展。然而,当前我国税收法治教育存在一定欠缺,缺乏全面及常态化的教育引导机制。一是缺少对全体纳税人的税收法治教育。这导致现实中一些公民对税收法律政策既不知晓、也不关心,纳税人不主动行使权利和逃避税收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我国涉税专业人才教育机制不健全,使得税收法治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缺少专业人才的驱动机制,税收法治建设难以稳定持续推进。
  (四)税收法治理论研究潜藏“瓶颈”
  理论驱动实践,税收法治建设离不开理论的繁荣创新。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治理论体系初成,但这一成就的背后存在“瓶颈”。首先,理论研究冷热不均衡。学者们更热衷于研究税收具体制度和热点问题,对基础理论研究热情不高,对具体制度的研究热情也有一定差异。虽然近些年也产生了有关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但是具有一定零散性,体系化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其次,理论研究大多各自为政,不同学者对税法理论和制度进行研究时,研究方式与理念的沟通互动不充分。再次,一些学者对税收法治的研究进路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无异,缺少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使得税收法治理论研究学科特色不突出。最后,税收法治理论研究前瞻性不足。多数学者对税收法治的研究往往与税制改革亦步亦趋,呈现实践带动理论研究的特性,未能彰显理论驱动实践的前瞻性。这使得我国税收法治理论研究的广度、深度、厚度不充分,进而无法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引领作用,不利于税收法治建设深入开展。
  (五)国际税收法治合作有待深入
  我国在国际税收法治合作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但是依然存在不足。其一,税收合作的广度有待拓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1个国家和地区,但仍有近一半的国家未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这些未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中不乏与我国经济往来频繁的国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缺少双边税收协定可能会导致重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问题。其二,部分双边税收协定的内容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诸多双边税收协定签订于20世纪末,并且长期以来未予修订。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双边税收协定的内容滞后,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国际税收合作的新要求。其三,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目前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是国家间相互协商,但多数情况下缺乏对协商时间、程序的具体约定,而且各国多是从本国利益出发,难以达成共识,导致协商解决争议的效率不高。这些问题阻碍了国际间经济往来的长久发展,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甚至会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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