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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应充分运用准用性规则

2020年12月18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在立法过程中,常常会采用准用性规则,即当法律规则本身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内容,准许引用(依照、援用、参照)其他法律规定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2001年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第五十条参照合同法对债权的保护条款,设置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立法采用了准用性规则,借鉴了部分合同法对债权的保护措施。这种引用方式操作便捷,降低了立法技术难度,帮助税收征管法查漏补缺。 

  但是,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未明确其实施的实践技术问题,如管辖条件、抗辩权、举证责任等。同时,上述规定未能充分衔接行政法与民商法,民事诉讼中的代位权、撤销权允许并鼓励和解、调解等。这难免会导致实践中多有掣肘。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发现,截至目前,税务机关提出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情形并不多。 

  为更好地适用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笔者建议,应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扩大法律法条的引用范围。从以往立法实践看,准用性规则可以引用具体条款,亦可对法律整体性引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即将于2021年初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鉴于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实施后,现行合同法将同步废止,有必要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引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调整为引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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