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大数据在税收监管领域的应用实践,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覆盖税收工作的风险监管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构建高效的大数据库平台。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后,税务机关实现了金税三期数据库和征管模式的统一;着力开发建设大数据云平台,打通涉税信息孤岛,加大整合内外部数据的力度,推进数据共建共享。第二,实施“信用+风险”动态监控。探索建立信用动态评价和风险动态分析评估联动机制。在信用动态监控管理方面,对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提供更多更优的增值服务,对信用积分低的纳税人适度加大检查频次。在动态风险监控管理方面,重点关注纳税人的税收遵从风险,实现事前服务提醒和提示更正、事中风险监控和业务阻断、事后快速响应和及时应对,并将风险应对结果计入信用积分,实现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的良性互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动态监管。第三,开发税收风险监控系统。各地税务机关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各类应用系统,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和监控。例如河南省税务局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电子底账为核心,与金税三期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等互联互通,开发应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分析系统”,利用大数据建模与分析技术实现了对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和风险纳税人的实时监控预警。广东省税务局自主研发应用“全景一户式”监控系统,集合核心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外部系统等数据,归集纳税人基本登记信息、申报征收信息、关系分析信息、发票信息、第三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实现对纳税人精准画像,并开展全税种全环节的联动监控、全面监控。第四,健全税收监管工作体制机制。税务机关不断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职责及工作机制,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统一业务口径及数据标准,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及应用制度,制定税收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标准。跨部门风险共治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共治机制不断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