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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数据应用于税收监管的现状分析

2020年12月28日 来源: 国际税收

  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大数据在税收监管领域的应用实践,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覆盖税收工作的风险监管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构建高效的大数据库平台。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后,税务机关实现了金税三期数据库和征管模式的统一;着力开发建设大数据云平台,打通涉税信息孤岛,加大整合内外部数据的力度,推进数据共建共享。第二,实施“信用+风险”动态监控。探索建立信用动态评价和风险动态分析评估联动机制。在信用动态监控管理方面,对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提供更多更优的增值服务,对信用积分低的纳税人适度加大检查频次。在动态风险监控管理方面,重点关注纳税人的税收遵从风险,实现事前服务提醒和提示更正、事中风险监控和业务阻断、事后快速响应和及时应对,并将风险应对结果计入信用积分,实现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的良性互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动态监管。第三,开发税收风险监控系统。各地税务机关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各类应用系统,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和监控。例如河南省税务局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电子底账为核心,与金税三期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等互联互通,开发应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分析系统”,利用大数据建模与分析技术实现了对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和风险纳税人的实时监控预警。广东省税务局自主研发应用“全景一户式”监控系统,集合核心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外部系统等数据,归集纳税人基本登记信息、申报征收信息、关系分析信息、发票信息、第三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实现对纳税人精准画像,并开展全税种全环节的联动监控、全面监控。第四,健全税收监管工作体制机制。税务机关不断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职责及工作机制,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统一业务口径及数据标准,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及应用制度,制定税收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标准。跨部门风险共治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共治机制不断强化。 

  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监管不是简单应用新技术实现工作流程的数字化,而是涉及税收管理理念、业务流程、体制机制、资源配置等方面深刻重大的变革。与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税收大数据应用实践相比,我国大数据应用于税收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大数据思维意识不强。税收管理仍是传统的征管模式,以分税种、分事项管理为主,各税种、各事项之间缺乏联动互通,流程规范尚不统一,制度措施尚不健全,数据共享不够,监管协同性不强。二是法律保障不健全,税务机关采集、共享数据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税务机关在获取第三方涉税数据时,有少数第三方以自身利益、商业秘密为由,不愿意提供或拒绝提供数据。三是应用系统比较分散。各地独立开发应用系统,标准不一,不但造成数据共享难,而且导致不必要的浪费。四是数据价值挖掘不够,涉税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有待进一步提升,大数据分析工具落后,大数据平台算力资源不足,数据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利用。五是缺乏复合型专业人才,特别是既熟悉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六是税收协同共治机制尚未健全,税务监管总体上还是以税务机关“单打独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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