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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生态文明“新进步”加快深化绿色税制改革

2020年12月30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针对“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新目标,我们有必要针对现行绿色税制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绿色税制的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并做好绿色税制与其他环境治理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 

  绿色税制一般是指是能够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作用的税种总称。“十三五”时期,按照绿色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要求,实现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绿色税种进行立法和改革,绿色税制得以正式构建。绿色税制在法律级次、权威性和刚性方面的提升,增强了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

  “十四五”规划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目标,并要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此,有必要针对现行绿色税制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绿色税制的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并做好绿色税制与其他环境治理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

  加快实施绿色税种改革。一是环境保护税法的修订与改革。针对环保税在VOCs等污染物排放上调节力度不足,以及征管有待加强等问题,应尽快启动修法,完善相关制度。在修订污染因子及其当量值的基础上,将VOCs污染物排放因子全面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调整完善污水处理厂免税政策和低于排放标准的减征政策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务与环保部门的征管协作机制等。

  二是结合消费税立法实施相关改革。结合“十四五”期间消费税的立法契机,对现行电池、涂料等污染产品消费税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完善,研究将纸和塑料包装物等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可能性;根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要求和油价情况,适时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税额;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消费税政策。

  三是适时进行资源税的立法改革。根据水资源税的试点改革情况,尽快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研究对森林等资源征收资源税;在目前强调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的要求下,可通过调整煤资源税税率加大调节力度,如提高现行2%-10%的幅度税率的上下限,为地方提高煤资源税税率水平留下空间。

  四是研究开征碳税。我国目前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及“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等新承诺,加大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势在必行。目前国际上并行运用碳税和碳交易手段的国家越来越多,且两者能够实现互补、协调配合。在现行碳交易机制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国内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弥补绿色税制在碳减排专门调节税种上的空白。此外,还可以借鉴欧盟等国家机动车碳税的改革经验,研究将车船税基于排气量对机动车的征收调整为按碳排放量进行征收。

  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政策。 一是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在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的背景下,未来对再生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力度将会加大。应适时调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统一和扩大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调整政策适用条件。结合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模式的转变,研究调整完善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完善节能环保项目和设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结合“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优惠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节能环保项目和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的所得税优惠目录;延续实施有关污染治理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关生态环境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完善其他绿色税收政策。对于新能源汽车以及涉及交通节能的相关车辆,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延长车购税优惠政策;在继续实施“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的能耗和环境治理情况适时调整并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属于低能耗、低排放的行业和产品给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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