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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进一步完善

2020年12月30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申报又开始了。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纳税人赡养老人的经济压力不断增加,赡养老人支出的税前扣除,则能够减轻相关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负担。笔者认为,赡养老人的一些税前扣除规定目前仍需要完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是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上述《暂行办法》还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被赡养人年龄设置应更加合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被赡养人的界定不能将年满60岁作为一个硬性指标,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被赡养人在年满60岁前,假设有健康问题、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等情况的,子女也会发生较大赡养老人的支出,此时也应该作为赡养老人支出在税前扣除。

  被赡养人界定范围可以进一步放宽。被赡养人不仅包括自己的父母,也应该包括夫妻对方的父母。尤其是对于那些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参加工作,另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不参加工作的家庭,赡养老人的负担会更加明显。所以,为了方便征收管理,凸显税收公平,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这样就可以充分照顾到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工作并获得收入的家庭。

  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应适当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赡养老人的支出可能远超2000元。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一个孩子要赡养两位老人,经济负担过大。同时,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随着父母年龄的增长,被赡养老人的医疗支出会不断增加,这给中等收入及以下的纳税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所以,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把赡养人年龄划分不同的区间,在不同的区间内,设置不同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区间标准:60-65岁,65-70岁,70-75岁,75岁以上,不同区间对应不同扣除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应考虑被赡养老人的数量差别。纳税人一般需要赡养多位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数量越多,赡养支出费用越高。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红利,更好体现税收公平,应该对被赡养老人进一步细化量化,按照每位被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此外,应进一步优化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分摊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被赡养人虽然有多个子女,真正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甚至可能仅有一人,且仅能分摊最多1000元的税前扣除。因此,在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分摊方式上,应参考赡养人是否对被赡养人履行了赡养义务以及是否有赡养支出,然后再确定赡养人的分摊方式、分摊比例和分摊金额。比如,取消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的规定,让真正履行赡养义务的纳税人获得更大额度的税前扣除,使被赡养老人更好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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