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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国际税收准备保驾中欧投资协定

2021年01月11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历经长达7年的努力,20201230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德国总理默克尔、法国总统马克龙、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通过视频会晤,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欧投资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着眼于制度型开放,是一项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赢的协定,将为中欧相互投资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更高水平的营商环境、更有力的制度保障、更光明的合作前景。中欧投资协定涉及领域远远超越传统双边投资协定,很多方面需要我们从国际税收的角度为协定的执行做好准备,甚至包括仍处于谈判阶段的数字经济全球共识解决方案,以更好的国际税收准备工作,助力中欧投资协定执行。 

  为高水平的市场准入做好准备 

  未来,高水平市场准入承诺将为双方企业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协定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中方首次在包括服务业和非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承诺,与我国在外商投资法中确立的外资负面清单管理体制实现了全面对接。此前,我国于今年6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负面清单从2017年的63条减至33条。中欧双方在协定中承诺,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不对企业数量、产量、营业额、董事高管、当地研发、出口实绩、总部设置等实施限制,并允许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及人员入境和停居留。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涉及到国际税收的规则适用与征管,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等方面,涉及到中国与欧盟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具体条款的适用。例如,如果外汇转移需要为利息或股息支付预提所得税,就需要确认收取利息或股息的一方是否为利息或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以确定是否适用两国间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条款。近年来我国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使得中欧投资协定的执行有了很好的基础。 

  为我国企业更好投资欧洲做好准备 

  根据我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对外投资发展报告(2019)》,2018年我国对欧洲地区的直接投资为65.9亿美元,占我国当年对外直接投资的4.6%,相对于我国对外投资的总量和发展趋势而言,我国企业投资欧洲具有巨大的潜力空间。我国企业高度青睐欧洲的投资机会,欧洲也是中国企业投资并购的主要目的地之一,从实际并购金额上看,2018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项目分布的前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3个来自欧洲。中欧投资协定将为中国企业进一步投资欧洲,开拓更多合作机遇,为形成我国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供良好契机。 

  为此,要做好国际税收环境的准备工作,我国企业自身也需要更多、更深入地了解和熟悉欧盟及欧盟各国的税收法律,规避税收风险。中欧投资协定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双方立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技术转让、标准制定、行政执法、金融监管等与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议题达成共识。我国企业到欧洲投资,既要关注当地国家的税收优惠,也要注意欧盟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为防止欧盟个别成员国给予外部投资企业不恰当的补贴,维护欧盟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欧盟运行条约》设定了相关条款,这一制度也称为“欧盟国家援助制度”。欧盟委员会近年来援引这一制度对苹果、星巴克、麦当劳、亚马逊、耐克等公司进行税收调查并处以巨额罚款,其原因就是这些公司从个别欧盟成员国获得的税收优惠或相关安排。我国企业要提高警惕,在投资前做足功课,并充分运用我国与欧盟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促进企业在欧洲投资获得成功。 

  为数字经济领域的投资合作做好准备 

  中欧投资协定将探讨双方之间在数字领域的合作。我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服务进口报告(2020)》显示,2017年以来,中国累计进口数字服务3577.1亿美元,年均增长9.7%,高出全球2.5个百分点,对全球数字服务进口增长的贡献率为5.0%,这也显示出中欧之间在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合作的前景广阔。当前,围绕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全球共识解决方案预计今年年中达成协议,但受疫情和其他因素影响,仍处于谈判进程中,谈判结果充满变数。 

  欧盟和中国有着诸多共同利益和诉求,中欧双方以此次如期完成投资协定为重要合作基础,加大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领域的合作,为推动建立全球性公平、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做出贡献,也为更好执行中欧投资协定建设友好、高效的国际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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