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中国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深化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烟叶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建了从资源开采到排放的多环节、多税种、多部立法支撑的绿色税制体系,用有效的税收机制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
“十三五”时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承担着“中国要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第二个百年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的历史重任。经过5年的栉风沐雨和砥砺奋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总体如期实现,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台阶。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的生态文明建设也在“十三五”时期步入快车道,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中国正向我们走来。其中,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保障的绿色税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5年来,我国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深化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烟叶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建了从资源开采到排放的多环节、多税种、多部立法支撑的绿色税制体系,用有效的税收机制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
绿色税制建设的里程碑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在绿色税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6年8月29日,环境保护税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按照平移原则费改税,实现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从税收杠杆入手,通过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倒逼企业减排。与排污费不同的是,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这不仅有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事权财权关系,而且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强化预算约束。
作为绿色税制的主体,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是税制绿色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绿色税制建设进入法治化、专业化和精细化阶段,强化了税收这一政策工具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全新动力。从国际范围来看,在国家层面推出独立的环境税旨在推动绿色发展这是首次,彰显了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责任担当,提供了应对气候环境等问题的中国方案。
绿色税制改革的排头兵
资源税改革成为绿色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长期以来,困扰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因此,“十三五”期间,作为绿色税制改革排头兵的资源税法的制定出台在绿色税制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7月1日起,对矿产资源和盐全面推开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使资源税收入与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优劣的矿价挂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河北省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9个省区市。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之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现行资源税法规定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减轻了纳税申报的频次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固定和扩大了税收优惠适用范围。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调节级差收入,对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和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补充
消费税、车船税的改革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补充。
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2018年,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5年。2020年3月,调整优化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将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我国重要的流转税之一,通过对税目、税率等的改革调整,增加了资源性产品和污染产品的使用成本,在引导消费、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节作用愈加显著。自2012年我国第一部财产行为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以来,对新能源车船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减免优惠政策,并构建了行之有效的车船税管理体系,在提升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加强了其在引导绿色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补充,消费税和车船税等的改革进一步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是实现收入与调节功能“双赢”的重要举措。
绿色税制的法治化
烟叶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的出台是绿色税制法治化的重要进步。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一部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税收法律的税收立法项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的施行实现了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目标,是国家法治化治理和财税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坚定遵循。烟叶税和耕地占用税均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等事项,强化了主体责任,有效保障了财政收入。烟叶税通过“寓禁于征”充实了地方财政收入,耕地占用税通过限制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在确保生态环境空间的同时,为地方政府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这两部税法的实施不仅是绿色税制法治化的重要进步,而且兼顾了农民收益、农业发展等多种因素,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绿色税制引导作用的发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促进绿色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增值税方面,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2020年1月,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对环境保护等条款的规定,从生产环节,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企业节能环保,为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引导作用,促进绿色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伞形”绿色税制的完善
展望“十四五”,我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仍然突出,生态环保任重道远。“十四五”时期,在以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引领下,绿色税制仍应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总体来看,我国绿色税制应当采取“伞形”结构,即构建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为重点,消费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为辅助的绿色税制体系,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依据。一是拓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绿色税种的征税范围,例如将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切实调节市场主体在排污及资源使用方面的市场行为;二是科学合理调整税率结构,根据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资源的稀缺程度等因素对现有税率进行调整,适时引入阶梯税率机制,强化绿色税种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作用;三是对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现有税种进一步“绿化”,建立多渠道的激励性绿色税制;四是不断完善绿色税收在区域间的转移支付机制,通过生态补偿深化地方政府的绿色发展理念;五是通过强化环保、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将市场主体的绿色纳税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升绿色税种的征管水平与征管效率。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在习近平总书记“绿色辩证法”的指引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国必将继续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对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生态挑战,为全球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对内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