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国税收信用建设逐步推进,但同时税收信用问题也随之凸显,无法适应迅速发展的税收管理要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一)我国税收信用问题的表现 纳税人信用缺失,具体表现在恶意偷逃税款,采取多种手段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甚至恶意抗税,纳税人使用诸如“多套账”、假停业、假注销、假申报等手段来掩盖其应税行为;采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减少其应税收入;采用转移财物等方式逃避追缴欠款;等等。我国税务机关对这些失信行为也进行了打击和治理,2013年1月至2019年8月,全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共立案检查和督导纳税人自查233.6万户,查补收入11289.65亿元。自2014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达20109件,仅2018年全国税务机关公布的“黑名单”案件就达到9344件,同比增长70.54%。纳税人信用缺失,说明税收违法活动的“技术性”显著提高,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策略在逐步转变。 征税人信用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相对不稳定,法规修改过于频繁;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掌握水平尚有待提高;地方税务部门更重视完成“征税任务”,甚至个别地方会出现“寅吃卯粮”的现象,大大影响征税人的信用。 用税信用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曾在2014年、2018年两次修订,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对于科研和基础产业的投资较大,而公共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较低,对纳税人福利提升作用不明显。在预算管理方面,还存在预算管理不透明等缺陷;在预算执行方面,一定程度还存在预算用途被随意更改以及追加预算等不规范行为。此外,在信息公开披露方面也存在较多局限性,纳税人无法及时充分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去向,这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一个显著表现。 税务中介信用问题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税务中介对于纳税人的诚信状况不了解,缺乏纳税人相关背景数据、信用等级评价等信息,其职能仅限于税务代理或者税收筹划;另一方面,税务中介机构为了维持其运作,获得经济利益,不惜一切手段拉拢客户,甚至与纳税人一道“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 (二)我国税收信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纳税意识缺乏 税收的本质上是财富的再分配,但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同时税收用于公共产品而为纳税人带来的福利并非“立竿见影”,再加上失信行为在社会上会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从而导致纳税意识不强,成为纳税人信用缺失的直接原因。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各涉税主体尤其是征纳双方信用缺失的最重要原因。纳税人对自己的收支情况十分了解,是信息的优势一方,但与此同时,也是税收法律法规的信息弱势者,而征税人是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信息优势者,同时也是纳税人基本经营情况信息的弱势者。严重的信息双向不对称容易导致征纳税收信用的缺失。 用税信用的缺失也与信息不对称有极大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政务、公开财政资金的使用,但把更多财政资金用于见效快的产业和项目上,而对于教育、医疗、养老等与纳税人福利息息相关的方面则显得投入不足,进而产生用税的信用缺失。 相对于征税人,税务中介机构更愿意与纳税人“合谋”。纳税人将经营管理信息与税务中介机构共享,从而方便税务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和税收筹划,纳税人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作出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税务中介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而作为征税人的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不甚了解,最终会引发税务中介的税收信用缺失。 3.税收失信成本偏低 税收失信成本具体包括法律成本、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就目前而言,我国税收失信成本缺乏严格的惩戒手段,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还与34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纳税人的涉税违法成本确实加大。但是,使用这些手段提高的是纳税人失信带来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在法律成本方面尚待加强,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还是会考虑其偷逃税款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损失,而且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不会被稽查覆盖的侥幸心理,税收失信问题仍然没有得以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