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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实践历程与经验问题

2021年01月22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一)我国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实践历程

  结合相关研究分析,我国国际税收治理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涉外税收发展阶段,时间从1978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国际税收工作的重点是在引进国(境)外资金、企业、技术和人才的同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以满足涉外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促进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二是国际税收发展阶段,从2001年至2011年。这一时期国际税收管理服务的对象从初期的“引进来”转向“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随着国际税收领域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我国跨境税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能力显著增强。三是大国税收发展阶段,从2012年至今。这一阶段的国际税收与大国外交及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G20领导人峰会上的讲话精神,参与BEPS行动计划等国际规则制定,在世界舞台上充分展现大国责任和担当。
  (二)我国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经验做法
  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过程中,我国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一是坚决捍卫税收主权,不断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包括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及时识别并控制非居民税收风险,颁布实施《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构建集“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加入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不断提升跨境税源监控管理水平。二是主动服务开放政策,不断优化跨境纳税服务,探索实践“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沟通协调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税务培训等方面的援助,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指南,同时积极稳妥推进税收协定的谈签。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是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税收的影响。充分运用有效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手段,建立与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晤机制,成立税改小组,做好G20税改成果转化工作,继续扩大税收协定网络和双边及多边合作,建立OECD多边税务中心,充分展现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更加主动、自信地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良好形象。
  (三)我国参与国际税收治理需要重视的事项
  我国在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今后进一步做好研究工作。一是现有法规机制不够完善,如“一带一路”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相对落后,自然人跨境所得征管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法律保障存在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专门条款。二是国际税收治理不够深入,体现在国际税收共治联动机制尚不健全,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没有相对成熟固定的信息交换合作机制,导致获取涉税信息的难度较大;开展国际税收治理时偏重于重点非居民税源,相对忽视零散税源,导致覆盖面不广;国际税收治理信息化水平较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尚未广泛深入地运用到国际税收治理活动中。三是反避税工作不够突出,受案源少、专业人员不足等因素制约,不同地域之间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反避税的方法手段借鉴国外较多,立足实际自我创新较少;部分地区反避税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人才相对匮乏。四是国际征管协作不够广泛,如单一情报交换无法满足征管需要,内部工作程序繁琐、时效性差,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与日常风险管理融合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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