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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际借鉴

2021年01月22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一)探索实践属地税制
  当前,以属地税制为主的发达国家数量不断扩大。在OECD38个成员国中,2000年实行属地税制的国家为13个,这一数量在2020年上升为31个,这些成员国的GDP合计占全球GDP的63%以上。目前,OECD成员国中仅有7个国家实行属人税制,分别是智利、爱尔兰、以色列、韩国、墨西哥、拉脱维亚、哥伦比亚。G20成员中,已有12个成员国实行属地税制;金砖国家中,俄罗斯和南非也实行属地税制。
  关于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境外股息所得按照100%或一定比例免税,同时没有免税的部分则作为不可扣除费用,计入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实行属地税制的国家均规定对海外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免税,也有国家将免税向积极所得延伸(如澳大利亚、法国、英国等)。2017年,美国出台了《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TCJA将美国公司税制由属人原则转变为有条件的属地原则,进一步降低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转移到海外的积极性,促使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企业所得返回本国,进一步提高美国的国际税收竞争力。
  (二)应对数字经济挑战
  自2013年BEPS项目启动以来,OECD认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改变现有的税收规则。OECD在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解决数字经济相关税收问题政策简报中,提出BEPS包容性框架内的所有成员国应当在两个支柱下研究可能的解决方案。目前,OECD公布的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现行国际税收“物理存在”“单独实体”“独立交易”三大利润分配原则的束缚,全力推进以无实体的应税存在、全球单一实体、适当公式分配为特征的新的联结度和利润分配方法。这将开启国际税收规则百年未有之巨变,对跨国投资、国际经贸格局乃至世界经济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已经着手开征数字服务税(有的国家称为数字税、均衡税)。2019年7月,法国参议院表决通过数字服务税征收法案,率先开征数字服务税。捷克于2019年11月批准了一项税率为7%的数字服务税提案。英国宣布从2020年4月1日开始,针对全球年销售额超过5亿英镑,其中至少2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科技巨头征收税率为2%的数字服务税。此后,意大利、土耳其、印度等国家在数字服务税(数字税、均衡税)上也动作频频。
  (三)推行多边公约
  OECD成员国是推动BEPS行动计划和BEPS多边公约出台的主力军,在采纳防止协定滥用条款的基础上,想要通过推动仲裁条款提高涉税争议解决效率,并试图将仲裁制度推广到协定覆盖的其他国家。而低税率国家(地区)更倾向于采纳最低标准的条款。如为了留住更多的资本投资,新加坡仅采纳BEPS多边公约第三章和第五章的最低标准要求,对其他可选择条款都作出了保留。同时,发展中国家更多采纳“反协定滥用”和“规避常设机构”条款。又如,印度于2017年6月加入多边公约,对多边公约的主要立场是深度采纳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反协定滥用”和“规避常设机构”条款,符合印度一贯强调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管理的传统。此外,印度也在积极推动国内立法以配合多边公约实施,在2018年印度就提出对1961年《所得税法》第9条进行修订,引入新的数字常设机构规定,扩充常设机构的范围,从而将在该国具有“重大经济存在”的非居民实体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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