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数字经济领域法治建设,统筹做好各类网络中间平台的权利、义务制度设计和安排。税务部门获取交易数据的权限、内容、程序、方式等内容,应在税收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5年~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从2.6万亿元扩大到35.8万亿元,占同期GDP比重从14.2%提升至36.2%。数字经济正在蓬勃发展,税收征管制度应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变化。
一是强化依法治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修订完成的立法法明确强调,“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说明税收法定主要涵盖了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征管权限和程序法定等内容。
就课税要素而言,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催生了一大批网络运营中间平台,包括电商平台、支付平台、直播平台等各类第三方交易平台,这些平台作为纳税人和网络经营管理者,负有纳税义务,掌握着海量数据信息。为做好数字经济领域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强化法治建设,统筹做好各类网络中间平台的权利、义务制度设计,强化税源监控。
就征管权限和程序而言,越来越多的自然人纳税人参与到数字经济活动中,如“微商”等自然人性质的经营主体数量越来越多。税务部门在行使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获取交易数据的权限、内容、程序、方式等内容,应在税收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以便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
此外,伴随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深化现代税收征管制度改革,重点是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交易各方的数据信息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过度收集、不当使用等情形,同时保障纳税人权益,让更多数字经济纳税人参与到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中来,广泛征求意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法律途径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动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提高治理效能。
二是推进信息共享,促进税收共治格局。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全面渗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技术支撑的同时,要求税务部门强化改革创新,深化“互联网+”思维应用。
一方面,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涉税信息交流传递是实现税收共治的重要环节。加快健全涉税数据共享机制和第三方数据交换机制,建立税源监控、收入预测、风险预警等模型,完善数据采集、存储、运用的技术保障,推动从“发票管税”“数据控税”到“信息管税”“大数据治税”的升级。税收征管法修订,应考虑明确规定网络中间平台的信息提供和披露义务,还可考虑适当赋予其一定的管理权限,以实现权责统一。
另一方面,加强税务与其他部门合作。数字经济的交易模糊化、地址隐匿化、数据去中心化等特点,要求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社保等部门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其中最为重要的一大工作抓手,是共建纳税信用联动管理机制,类似于法院构建的“执行联动机制”,发挥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的优势,对失信企业和自然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引导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共同融入税收共治全过程中去。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数字化时代对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等理念方式的要求必然会更高更严格,一方面,应扩大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范围,提高应用程度,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提供更多个性化、智能化的办税缴费方式以及多元化、“一站式”的服务创新举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另一方面,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完善专门保障纳税人权益的法律、简化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细则、搭建更多社会化权益保护平台,建立健全纳税人法律救济制度等,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整体满意度。此外,总结税务系统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创新做法,搭建起统一的全国性或省级交流平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定期交流经验,创新服务手段和措施,不断推动纳税服务工作和水平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