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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服务长三角一体化

2021年02月26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完善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自2018年11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税收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于2019年11月发布《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出台了16项税收支持措施;2020年7月,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再推10项措施,形成了“16+10”税收支持体系,进一步丰富了长三角地区税收征管一体化和办税便利化改革内容。长三角地区税收征管一体化和办税便利化改革成效显著,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企业跨省办税便利化持续提升。一是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为符合条件的长三角区域企业即时办理跨地区迁移手续,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等级等相关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都可予以承继。二是推进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全程“网上办”,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可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三是推进跨地区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一次不用跑”,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发生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可登录房产、土地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报告,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四是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组建跨区域税收经济分析团队,聚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结合区域税收经济发展特点,组织开展区域经济发展分析,为各地区发挥区域优势、找准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建议,服务支持长三角经济社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规范统一税务执法体系建设持续加强。一是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5省市税务局联合出台《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二是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5地通过联合出台《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长三角税务执法裁量基准区域内“执法一把尺子、处罚一个标准、行为一个准绳”,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

  专项深度协同范围持续扩大。一是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在已经取消部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为留存备查的事项范围。二是推进大企业纳税服务,对长三角区域内跨省(市)经营的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建立长三角区域大企业重组等复杂涉税事项服务工作机制,依托总局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协调重组中的政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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