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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欺诈防范的国际比较

2021年03月22日 来源: 国际税收

  数字经济在促进跨境交易发展的同时,也因其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为不诚信纳税人实施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各国均积极探索,通过强化信息共享识别潜在境外纳税人,采用分析交易记录数据、加强退税审核、落实强制执行及惩戒措施等方式有效打击跨境交易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欺诈行为。

  (一)识别潜在非居民纳税人

  有效识别非居民纳税人有助于提升跨境交易增值税/货物劳务税纳税遵从度,许多国家开展积极探索。新加坡通过第三方财务数据和各类公开信息(如外国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纳税登记人名单)确定潜在的境外纳税人,同时指定专门小组监测和跟踪未予回应的纳税人情况。新西兰则利用国际协议,如《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间接税信息共享的规定,或与具有类似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交流信息来识别潜在境外纳税人;税务部门如果特别关注某供应商,则有权要求银行出具其交易金融数据。澳大利亚获取情报的方式比较实用,如查看出版物、社交媒体、互联网资讯,关注是否有来自境外供应商的国内竞争对手的投诉,甚至税务人员会充当“神秘买手”去购买其数字产品或服务,以了解第一手信息。挪威则采取技术手段,在税务局中建立了专门的技术中心,利用电子商务的公开信息和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流入、流出挪威的资金情况,构建风险模型筛选和识别潜在境外纳税人。

  (二)明确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各国通过明确交易记录的信息要求和保存时限,为核实境外供应商的增值税/货物劳务税税基创造便利条件。新西兰规定,在B2B模式下,由于采取“反向征收”机制,所以要求境内购买方履行记录保存责任,要求其保留与供应方有关并能够有效确定货物劳务税纳税义务的相关发票、收据、合同或其他文件。文件中应包含供应商名称和地址、接受数字产品或服务的日期或期间、所购买的数字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说明、销售额、付款时间等信息。在B2C模式下,要求境外供应商提供记录收入、支出的账簿(无论手工或电子格式),银行对账单,发票,收据,以及核实财务账目所需的其他可用于确定货物劳务税纳税义务的记录;上述记录都应保留7年以上。新加坡要求登记的境外供应商必须提供证明文件,包括销售清单、开具的发票、收款凭证和客户信息,这些文件和会计记录至少保留5年。新加坡税务局会定期对选定的境外供应商开展审计,通过对其销售清单进行数据分析,确保纳税人正确缴纳了货物劳务税,减少漏报风险。挪威要求境外供应商必须保存足够详细的交易记录,以便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比对。交易记录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合同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的日期,客户姓名和住宅地址,货币信息,以挪威克朗计价的价税合计金额、增值税税额。挪威税务局要求,境外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周内以电子方式提供上述交易记录,上述交易记录必须保存5年。

  (三)对申报情况开展审计

  发达国家一般基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采取纳税人“自我评估”的申报模式。一方面强化与纳税人的沟通促进遵从;另一方面基于采集到的纳税人交易记录,通过第三方信息共享来对纳税人销售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对其申报数据开展审计,核实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存在瞒报少报增值税/货物劳务税的风险。例如,新西兰税务部门能够通过获取的金融交易信息以及海关进口货物和旅客流动的信息,对非居民纳税人的销售情况进行精确评估。澳大利亚利用贝宝(Paypal,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数据确定境外供应商的销售金额并评估其应纳货物劳务税税额。

  (四)强化退税审核机制

  退税欺诈是各国税务部门重点防控的领域之一。澳大利亚要求退税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可接受电子邮件),且必须由授权的联系人提出申请;退税程序必须经过人工审核;在支付任何退税款之前,需要纳税人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新加坡税务局会将金额异常高的退税申请纳入风险审计。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当境外供应商拒绝合作时,许多国家会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来确保税收权益。如新西兰会根据国际协议,在境外供应商所在管辖区的法院登记债务,通过法院对未征或少征的税款进行追缴;或根据新西兰《税收征收管理法》(Tax Administration Act)行使代位权,命令不遵从的境外供应商在新西兰境内的债务人代其缴纳税款;或根据所签署的国际协议向境外供应商所在管辖区的税务机关请求协助追缴。澳大利亚对不遵从的境外纳税人会强制启动税务登记,并利用贝宝数据确定其销售金额、评估货物劳务税税额,甚至发出扣押令;如果对方在澳大利亚有资产,可考虑发布禁令,或申请法庭判决。

  (六)落实处罚惩戒措施

  为加强震慑力,必要的惩戒措施是打击税收欺诈的有效手段。新加坡在《货物劳务税法案》第62A/62B条中,对瞒报谎报货物劳务税的纳税人引入了处罚规定,罚款最高可达少征税款的3倍;对故意瞒报收入者,可再处以最高10万新加坡元的罚款和/或最高7年的监禁;对少报收入者,最高可处以少征税款2倍的罚金。

  (七)加强国际协作

  各国均强调加强国际协作,尤其应加强与境外供应商所在管辖区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达到有效征管的目的。如挪威通过欧盟和挪威之间的增值税协议,利用欧盟反增值税欺诈信息共享平台(EUROFISC)促进信息交换和分析合作,与欧盟反欺诈机构持有的犯罪记录等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并落实跨境调查的协调机制;结合与供应商所在地的税收居民国所达成的双边税收协定,加强国际征管合作,有效监测、拦截和打击增值税欺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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