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
增值税长期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为我国税收收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遗憾的是,却始终没有一部单行税法对增值税各项税制要素进行规范。税制要素(包含征税标准、征税方式等)应以法定形式维持稳定,以增强税制的可预期性。根据我国增值税以往的改革实践,各地方政府经常出台各种政策文件对已有的增值税制度进行补充、调整、修改,此类做法与税收法定原则不符,有悖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构建法治、高效、透明的营商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若各地方政府为扩充税源,出台地方性补充政策,将加剧地区间税收竞争,弱化增值税制度的锚定作用。
在增值税法治化进程中,需着重解决简易计税方式可能削弱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问题。建议在增值税立法过程中,清理、规范现行税制中广泛存在的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对各类小规模纳税人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的一般纳税人形成完整的课征链条约束,从而达成完善增值税制度的目的。通过增值税规范性立法,尽可能减少简易计税方式适用的情形,缩减简易计税对于整体增值税制度的干扰。
(二)简并税率档次,规范税收优惠
基于增值税税收中性特质,我国应在税率档次与税收优惠方面进一步调整。据OECD统计,其成员国中采用统一税率的国家有日本、智利两国,采用两档税率(含零税率)的有英国等十国,其他成员国采用三档及以上税率模式。我国目前税率结构为四档(含零税率),为进一步实现增值税中性,我国应逐步简并税率档次,力促社会各产业横向之间税负合理匹配。我国增值税税收优惠形式多样化,并且各地方政府基于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当地部分企业、行业或经济活动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优惠过多且复杂,进而导致税收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失序。针对各项税收优惠可能存在的中断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问题,应逐步剥离增值税实现政策目标、服务宏观调控的功能,切实发挥好其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防范滥用税收优惠影响税源涵养。
(三)积极应对经济模式新变化
国际经济秩序正经历新变革,各类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实践对增值税制度的发展提出新要求,数字经济的发展给全球各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带来现实挑战。针对逐步崛起的传统经济新模式,增值税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其抵扣方式。针对全球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实践,增值税制度需探索切实可行的征税管理办法,并解决各类相关问题,如数字税收如何实现目的地原则完善应收尽收。经济发展新模式还为税收征管提供新可能,电子发票和区块链发票的设计与发展都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便利。传统“发票管税”模式下解决纳税人虚开发票的问题做不到完美无缺,但电子发票的出现为增值税征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简化征收缴纳流程提供了契机。区块链发票作为全新的发票运用技术将为增值税征管格局带来改变,开票过程更加规范化,报销流程更加简化,增值税征管方式应对商业操作新变化所衍生出的新形态可以细化。
(四)完善跨境电商增值税制度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增值税征管提出一些新问题,如电子商务环境下衍生的增值税征税管辖区、课征比例和课征对象等问题。很多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尝试解决针对普通跨境交易通常遵循的消费地原则,由进口国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达到税收出口和进口中性的实践,类似地,能否以合理的方式体现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基于OECD的建议,对跨境电商问题,可以采取消费地原则,由购买人缴纳或由电商进口平台代为缴纳税款,尽可能不影响各国在跨国贸易中的优势。针对常见的B2C进口实践,可以要求更细致的纳税清单,规范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订购流程和证明,完善跨境电商增值税制度,推动形成具有国际共识的增值税解决方案和中国主张,提升征管水平,保障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