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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作用

2021年04月02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要任务。值得注意的是,规划纲要专门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了相关税收政策要求。这充分表明,税收政策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能够且应该发挥其积极作用。 

  培育内需、提升供给、畅通循环 

  规划纲要提出,通过扩大内需和培育完整内需体系,以及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机结合,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并具体从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和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三个方面提出改革要求。 

  “十三五”期间,税收已在扩大内需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税收还将进一步在促进科技创新、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进而实现高质量供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此,有必要考察税制改革方向与构建新发展格局之间的协调性。 

  规划纲要提出了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包括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和地方税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制度、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等内容。 

  应该说,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在整体上可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而税种和税收政策上的改革完善,也可在新发展格局的具体领域上发挥作用,包括鼓励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提升供给体系适配性、促进资源要素顺畅流动和建设现代物流体系,推动进出口协同发展、提高国际双向投资水平,以及促进传统消费和培育新型消费、激发投资活力等方面。 

  例如,强调“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来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就直接匹配了提升供给体系适配性和畅通国内大循环的要求。再如,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有助于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减少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促进资源要素顺畅流动;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也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国际双向投资水平。总体看,相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内需、提升供给、畅通循环”的重点,“十四五”税制改革方向与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之间是相适应的,也是契合的。 

  税收政策聚焦新发展格局的关键领域发力 

  规划纲要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提出的税收政策主要为:一是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构建有利于企业扩大投资、增加研发投入、调节收入分配、减轻消费者负担的税收制度;二是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优质消费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能源资源等进口;三是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分别对应促进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不同领域。 

  实际上,规划纲要中与构建新发展格局相关的税收政策并不限于上述内容。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方面提出的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以捐赠等方式投入、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完善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方面的为海外科学家在华工作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税收环境,在支持服务业发展方面的创新适应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和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财税等政策,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方面的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在加快推进开放方面的完善税收管理服务、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等,以及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等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也都有助于加快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可以看到,在保证税制改革契合于新发展格局的同时,规划纲要围绕着新发展格局的关键领域,多层次、多角度,直接或间接制定税收政策,力图形成全方位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驾护航。 

  税收政策应补短板、破堵点、服务大局 

  充分发挥税收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的作用,需要基于税收政策的功能定位和作用范围,综合评判税收与新发展格局相关领域之间的关系,找出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短板和堵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从而更有效地推动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一是税收政策加力提效补足供给短板。在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方面,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了不少税收政策。但根据新发展格局的构建需要,还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只有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才能避免被“卡脖子”,这既是新发展格局补短板的关键,也是税收政策补短板的重点。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2021年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从全面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看,可考虑将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乃至全行业企业,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尽快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优惠政策等。 

  对于规划纲要中提出的鼓励社会以捐赠等方式多渠道投入、拓展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激励政策、吸引海外科学家在华工作等方面,也需要在税收政策上予以研究考虑。如对社会捐赠用于企业的研发给予全额扣除,对企业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照购置节能环保等专用设备实行所得税抵免政策,在全国范围统一实施对海外高端人才的个税政策等。 

  二是减少税收政策障碍,打通供求堵点。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部分税收政策未能及时全面地适应这种变化进行调整,就有可能成为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中的障碍或堵点。因此,税收在通过补短板大力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同时,也需要避免成为新发展格局的障碍。 

  结合规划纲要看,需针对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相关领域,评价和分析税收政策与新发展格局之间的适应性和协调性,减少税收政策障碍。例如,培育新型消费和促进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是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新型消费创新性、多样性和经济行为的交织性,带来了税收政策滞后等问题,包括直播零售等销售行为的业务推广费用在成本列支上难以符合规定,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新型消费基础设施不能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应针对上述问题及时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再如,在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上,针对现行REITs税收政策存在的一些障碍,也有必要加快研究完善REITs相关税收政策。 

  总之,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基于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税收政策应服务于新发展格局的需要,补短板、破堵点,充分发挥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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