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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

2021年04月19日 来源: 第一财经

  收入差距是不可能消除的,也没必要消除。我们真正要关注的不是差距本身,而是社会当中最贫穷的人——这个贫穷是绝对贫穷,也就是说最需要社会去关注的,也是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这才是大家需要去关注的问题;然后我们用富人的钱去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是有正当性的,社会才不会出现偏离;这样的话,穷人也从富人的造富当中得益,他们也不会仇富。贫富之间要有一个良好的状态,所以我们既要善待穷人,某种程度上,我们也要善待富人,不要造成对立。 

  在我们国家的税收体系当中,个人所得税应该说还不是一个大税种。我们国家一年的税收收入,最近几年每年的数额大概在15万亿左右;202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是11568亿,在154310亿总税收当中,不到10%,不算比重很大。但是因为我们的税种比较多,实际上,从相对来讲,跟别的税种相比,它还是一个比较大的税种——尽管比重不高。 

  我们国家最大的税种是增值税,占比40%左右;今天不谈这个税种,我们谈个人所得税制,因为和大家关联度比较高。2020年,在整个国家税收收入总数下降的时候,个人所得税收入是逆势上扬,增长了11.4%。大家觉得有点特别。主要原因是2019年个税收入比较低,刚刚过1万亿(10388亿) 

  为什么2019年那么低呢?因为2019年是最近一次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实施,进行了减税,所以2019年收入就低一点。实际上2018年的数字比较高,2018年个税收入13872亿,比2020年还要多。所以,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实际上是先下降又上升。我估计未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还会呈上升趋势。如果哪一天我们觉得太高了,再来改革,再下来一点,这是后话。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我们的个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来看,个税的历史还算比较长的,第一次出现在1980年。我给大家梳理了几个方面的改革,前三个阶段是大约十年一次。因为比较久远,最近的两次大家可能还有点记忆,所以我重点讲。 

  ()1980年代的个税建立 

  1980年,个税建立。原来没有,从1980年代开始有了个税,当时有三个税种。一种叫做个人所得税,名字和我们现在的是一样的。这个税种严格来讲是1981年开始实施,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应该说是我们国家现在税制体系当中最早的税法之一,因为1980年人大同时公布了两部税法,一部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有一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一天两部所得税法颁布。这两部税法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能够通过人大立法呢? 

  我理解主要是因为对外开放、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以后,外国人要到中国来,各种原因到中国来投资也好,工作也好,来了以后就会碰到一个税的问题,因为在国外基本上都是缴个人所得税的,而我们国家在1980年以前没有个人所得税。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对这些人要不要征税,如果征税怎么征? 

  如果不征税,就意味着我们放弃了国家在税收领域的主权,所以这个问题就变成一个政治问题,不一定是经济问题——那时候税收收入也很少,不指望这个税取得多少收入,主要目的还是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角度、从国际交往角度,当然也为未来税制改革奠定基础。所以1980910日——我记得很清楚,因为1985年以后,910日正好是教师节,所以我记得非常清楚——全国人大颁布了这个税种,1981年正式实施。 

  这部税法虽然名字上叫做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它的征收起点是非常高的,当时月工资800元以上才纳入征税范围。800元月工资,在当时的年代,国内非常少——不能说没有,一些顶级的科学家、一些著名的艺术家,有可能收入高一点——所以99.9%多的人都不会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这部税法主要针对的是外国人,当然也包括华侨、港澳台人士这些人。 

  六年以后,1986年,有两部条例,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根据1984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了税收条例,一个叫《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一个叫《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因为以个人名义注册的,所以他们的所得税其实也是个人所得税,只不过是专门从事工业、商业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1980年代,创立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形成了三税鼎立的格局,有不同的对象和适用范围。其中的年份对我来讲,在个人生活经历当中都有痕迹。1980年我高中毕业,1986年我大学毕业,所以这两个时间我记得非常清晰。 

  ()1990年代的个税改革 

  然后我们再来看1990年代的改革,这一时期的改革是比较大的改革。我们一般讲“1994年税改”,主要的改革方案是在1993年正式发布的,1994年正式实施。1993年税制改革,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就是把前述三个税合并在一起,叫做个税合并大改革、“三税合一”,合成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以“法”的形式公布。“个调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简称)这个名字现在大家已经不说了;1990年代,2000年以前,大家还说个调税,慢慢就不说了,现在已经没有人说个调税了。 

  1999年还有一个小的改革,就是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原来是免税的,当时说要征税。不过后面变来变去的,现在我们储蓄存款利息是免税的;那个时候是征税的,后来又减又免的,来来回回。所以,1990年代的税制改革次数不多,就是1993年这次大的改革,1999年是一次小的改革。 

  ()2000年代的个税改革 

  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改革,在两个年份进行,其实是非常小范围的。这十年当中的改革没什么大变化,2005年有一次工薪费用扣除额从800元到1600元的调整——现在俗称“起征点”,其实这个说法不是很准确,准确来讲应该是“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性质属于生计费用,就是一个人维持基本的生计所要花费的金额。不同年代这个金额是不一样的,到了2005年的时候,大家觉得800块钱太低了,要提高,也是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所以修改法律以后改成1600元。2007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改革。这个改革,先是减税,减了以后又免税,折腾了一下,现在又免掉了。2007年又把工薪费用——其实离上一次调整没多少时间,两年——紧接着提高到2000元,因为这几年经济发展非常快,生活成本也很高,所以只过两年就又提高到2000块了。 

  ()2011年的个税改革 

  过了一段时间以后,进入到2011年。2011年的改革应该说是一个中改革,不是非常大,但是也不小。我相信上一点年纪的人应该知道,工薪费用扣除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是当时争论得蛮激烈的;因为当时国家准备的方案是提高到3000元,这个费用扣除大家强烈反对,最后据说是温总理拍板,就3500元吧,大家就同意了。这个3500元后来到2018年又提高到5000元。这是工薪费用的扣除额标准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税率结构的调整。这个税率结构主要是针对工薪所得,因为其他所得的税率是没有变化的。这里主要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原来是九级超额累进税,改成七级超额累进税取消了两个中间档的税率——把15%的税率和40%的税率取消掉了,这样的话九级变成了七级,级次减少了。 

  同时为了照顾低收入的人,把原来最低税率5%调低为3%,这个税率保留到现在,这样就形成了新的累进税率结构,主要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工薪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以后,有两种经营所得,一种是承包承租,还有一种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两种都是经营性质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也相应提高;是和工薪同步的,工薪是按月征的,这两项经营所得是按年征的。这是2011年的个税改革。 

  ()2018年的个税改革 

  我们来看2018年的个税改革,内容比较多,这次改革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改革。我们来看看改革内容。 

  第一个改革是把纳税人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两种,一种叫居民个人,一种叫非居民个人。什么叫居民和非居民呢?居民个人是指拥有中国身份的或者说是中国籍的人,简单来讲是有居民身份证的人;同时还有一种人是外国人,在中国居住的时间超过一定标准了,这种也是居民个人。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是非居民个人。 

  为什么要分居民和非居民呢?主要考虑到这些人会变来变去,一个人的收入可能会涉及不同国家,而这些国家都有征税权。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是对征税权的划分。如果属于居民个人,这个国家就可以对这个人来自全世界的所得都征税,这是国家权力的问题。 

  如果这个人是非居民的话,我们国家只能对这个人来自我国的收入征税,来自其他国家的收入我们是无权征税的,这是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度里通行的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标准。 

  原来我们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分标准是一年,也就是365天或366天。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是不是中国居民,就取决于其在这一年度当中,比如2019年,有没有在中国住满365天。如果住满365天,这个人这一年当中就属于中国的居民个人;既然属于中国的居民个人,中国政府就应该对其来自全世界的所得征税。这一年当中,如果在中国居住不到一年,就是非居民了;非居民的话,只需要对其来自中国的收入征税,其来自国外的所得可以不向中国交税。 

  这次改革把365(366)改为183天,大家一看就知道,是365除以2,四舍五入,就是半年的意思。也就是说,本来这些外国人要待满一年,我们才把其判定为居民个人;现在你只要待满半年以上,我们就认为你是居民了。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收紧了关于居民个人的标准,其实是扩大了征税范围。 

  我们国家的征税范围扩大了,这个地方是加税了,因为一个外国人原来是居住一年才能满足居民个人标准,现在居住半年就行了,这对其来说是加税了。 

  第二个改革是合并和撤销了一些税目。合并主要是针对两种所得,一个是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原来是单列的;还有一个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原来也是单列的。这两种所得的主体在性质上都是经营者,而且都是按年征收的,所以这次改革就把它们并起来了,名称统一为“经营所得”,我觉得这个改革蛮好的,原来是分得过细了。 

  另外,我们原来还有一个所得的名字叫“其他所得”,这个东西是一个兜底条款。所谓“其他所得”是什么呢?法律上也没有定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这实际上赋予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很大的权力,它们认为某某种所得是其他所得,就要对其征税了。这是有些四不象的征税。 

  举个例子,比如有一个人以他的财产或者以他的名望替人做了担保,是有偿担保,别人给他一笔钱;这笔钱在个人所得税法里没办法归到哪一类所得里,既不是经营所得,也不是劳务报酬,也不是工资,反正都不是个税法里规定的明确类别,要不要对其征税呢?有了“其他所得”就可以兜底了;这就属于“其他所得”,就征税。 

  这次改革把“其他所得”这个类型取消了,我觉得是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减少了征税方面一定程度的随意性。这是第二方面的改革。 

  第三个是改革征收方式,这是很大的改革。劳动所得实行按年综合征收。什么叫劳动所得呢?现在叫做“综合所得”;劳动所得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其实是合并了四种所得,原来是分开的,比如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所得,还有一个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其实也是脑力劳动所得。所以,我认为这些都属于劳动性所得,不是资本所得。这四类所得现在叫综合所得。 

  原来这些所得要么是按次征,要么按月征,没有按年的。这次改革,一方面把它们合并起来,是一个综合;另一方面由原来的按月、按次改为按年征收,又是一个综合。所以,我认为这是两重综合,既是类型的综合,又是时间的综合,是两个方面的综合。综合还有第三条道路,一会儿再讲。这是比较大的变革。其他所得中,除了经营所得仍然按年征收以外,其他各类所得都是按次或者按月征。 

  第四个方面的改革是改变税基扣除,大家对此印象很深。原来的扣除就是费用扣除,3500元等等的一个标准扣除;现在有专项扣除,原来也有,只不过没有这个名称,比如“五险一金”(社保、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这些都可以扣,这叫专项扣除;后来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是附加扣除,包括学费、养老、房租等,有很多,大家申报的时候都会填的;当然还有其他扣除。这个也是比较大的改革。现在大家都在讲的减税,都是从这个角度减税的。 

  第五个方面的改革是调整了税率级距。什么叫做级距呢?累进税率,某一个税率有一个范围,比如年收入多少到多少用什么税率,这个多少到多少本身是一个距离,收入或者所得的范围;也就是说,相应税率所对应的所得的幅度范围就叫级距。级次就是几级;级距就是距离,是所得的范围。 

  对它做了调整,我概括一下。 

  一、扩低;把低税率对应的所得范围拉长了,也就是说让更多低收入的人能够享受低税率——原来有些人可能是按照中档税率征税的,现在扩大了低税率适用范围之后,使得原来按中档税率的人就可以按低档税率征税了,这就是减税了。 

  二、是缩中;把中间档的税率的适用范围减小了、压缩了,也就是相应提高了中产那一部分人的税负。 

  三、对于收入中特别高的那部分,税率是留,就是不动,最高的边际税率还是45%,没有动,保留了。这就是通过调整不同税率对应的所得级距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对这个改革,一般人可能不太留意,大家留意的可能就是税基扣多少,其实税率这个改革也是幅度蛮大的。当然我没有这方面的数据,没有办法证明这个改革到底实际效果怎么样。 

  第六,还有一个变化是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其实就是赋予了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的纳税调整权。原来税务局没有办法对一些很难确定  

  的收入来准确征税。一些人的收入到底是多少? 

  在实务当中,有时候有些模棱两可的情况,或者说信息缺失了,或者说模糊了、不清楚了,导致税基确定不了。原来税务局没有这方面确定税基的权力。现在的个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当然税务机关不能随便搞,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程序——来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同时法律会对这种税务调整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们简单来看一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说有四十年的改革,一点一点改革,有大的改革,有中的改革,有小的改革。这四十年的改革也不容易,因为直接涉及个人。现在这次改革刚刚从2019年开始施行,新税制运行了两年,现在我们来谈进一步的改革,还不一定到时机。不管怎么说,我们还是可以做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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