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格鲁吉亚营商环境总体较好,但因曾属于独联体国家,且尚处于政治、经济转型阶段,中国“走出去”企业依然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
格鲁吉亚目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阶段,税制改革举措较多,加之实行议会制,政府更迭频繁,经常通过议会或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对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导致税法条款和优惠政策延续性不强,且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税法执行中亦存在不确定性。如2017年1月1日,格鲁吉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采用与爱沙尼亚相似的征收模式,完全改变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仅在利润分配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与原有税制有较大差异。 格鲁吉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对企业纳税人开展税务审计,一般由财政部纳税服务部执行。无论是案头审计,还是现场审计,税务审计结果均以税收法令的形式送达纳税人。税务机关如果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将会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违法成本较高。除了税务审计外,税务机关还经常不定期抽查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开具销售发票或销货单。如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将被处以罚款。若逾期不超过2个月,需要缴纳应纳税额5%的罚款;若逾期超过2个月,需要缴纳应纳税额10%的罚款。纳税人少缴税款或超额申报税收抵免将被处以少缴税款10%的罚款。其他违法行为或将被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上述情形下均需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在税务登记方面,违反规定最高可处罚500拉里。 虽然格鲁吉亚税收争议的处理方式多样,但是争议解决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较大。中国“走出去”企业遭遇调查后,不仅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大量的资料,还要补缴税款,面临滞纳金和罚款,既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又损害了企业声誉。为提高涉税争议的处理效率,格鲁吉亚税务局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税收协商机制或税收仲裁。但中国与格鲁吉亚2005年签订税收协定时,双方虽约定避免双重征税,但并未明确在遇到税收争议时,一方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仲裁,也没有对仲裁条款和程序进行约定,且我国暂未引入仲裁机制,致使企业采用税收协调和税收仲裁形式无经验可循。 2013年12月,格鲁吉亚财政部出台《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引》。为防止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税务机关通常每年都会针对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转让定价调查,如果有可靠信息表明存在税基侵蚀行为,税务机关将实施更加频繁的转让定价调查。根据格鲁吉亚财政部指令,如果税务机关可以证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并重新计算企业税额。而且格鲁吉亚税务部门尚未制定专门的关联方披露或关联交易申报表,中国“走出去”企业须将任何转让定价相关调整都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表中,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存在未能足额缴纳税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