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研究 > 观点摘编

我国实施自愿披露制度的现实考虑

2021年05月06日 来源: 国际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同时要求“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税收自愿披露制度正是推动实现“放管结合”的有益探索,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具有积极意义。 

  (一)落实“放管服”改革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我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自愿披露有利于放管结合:一方面能够降低市场主体合规成本,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容缺容错、自查自纠空间,助推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更强、动力更足;另一方面能够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鼓励纳税人主动纠错和配合,助力税务机关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二)服务新兴产业发展
  当前,新兴产业跨界经营、线上线下融合等特点更加明显,在逐渐成为引领经济增长重要力量的同时,也给税收监管带来挑战。在建立健全适应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税收监管机制中,自愿披露机制是创新监管模式、更好发挥自律作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有力举措之一,值得探索。
  (三)统筹优化执法与监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主体数量急剧增加,纳税人组织结构日益多样,经营方式日趋复杂,对税务执法方式和监管体系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模式,强化“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自愿披露制度既为纳税人合作遵从提供机会,也为税务部门高效征管提供路径,既能够纠正纳税人过去不合规行为,也能够与税务部门现有信息渠道形成有益补充,引导纳税人提高未来遵从,对统筹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收监管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友情提示:一周新文|税收公益服务|学术资料中心|学会记事

版权所有:中国税务学会 国新网 1012012003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技术支持:北京中税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里3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