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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和应对:数字经济下的税收管辖问题

2021年05月18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具有与传统经济不同的特征,给增值税和所得税带来了税收管辖方面的挑战,使得各国在税收管辖、归属方面的矛盾愈加突出,原有的以物理经济为基础的税收管辖规则不再适用。 

  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实体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前者指一国对应税客体是否具有强制征税的权力,后者指一国是否具有有效的税收征管政策,有效保障实体管辖权。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其税收管辖权实现的关键都在于有效协调好实体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使得税务机关同时拥有两者。

  在实体管辖权方面,实现增值税实体管辖权的关键在于消费地的判定。数字经济下,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流动性提高,交易的隐匿性增加,加大了实际消费地判定的难度。对此,应该丰富消费地的判定标准,把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地、直接送达地以及消费者经常居住地作为实际消费地的替代。

  实现所得税实体管辖权的关键在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数字化商业模式改变了企业的价值创造模式和过程,企业无须设立固定的场所便可跨区域获得收入,用户数据成为除了生产、劳动、资本以外的新的价值创造因素。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流动性的特点,传统的以物理存在为依据的常设机构的认定方法以及根植于物理经济的利润归属方法,让市场国难以从数字经济下的贸易中获取利润,也没有反映出数据创造价值的实质。对此,可以增加虚拟常设机构的认定,将用户、用户数据、用户缔结合同数量等因素作为判断是否在所得市场国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以维护市场国在数字经济中的税收利益。

  在执行管辖权方面,实现增值税执行管辖权的关键在于有效的增值税征管方式。数字经济促进了跨境贸易的发展,供应商可以不设固定机构,借助电脑、手机等设备实现远程交易。由于难以对不遵从纳税义务的供应商进行管理和处罚、私人消费者纳税意识不强等问题,税务机关难以对远程供应商有效征税。对此,应该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下交易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征管方式:针对B2B跨境经营模式采取增值税反向征收制度,即由服务或者商品使用者申报缴纳增值税;针对B2C经营模式,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南非的税务登记机制,即达到一定交易数额的远程供应商在消费地登记注册和申报纳税;针对C2C经营模式,应发挥网络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中介作用,通过法律明确要求网络平台代扣代缴税款。

  实现所得税执行管辖权的关键在于解决利润归属和税收征管问题。传统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以功能独立实体法为主,但该方法并不适用于数字经济下的所得归属问题。功能独立实体法强调以重要人员职能为核心进行功能事实分析,对机构的功能、资产、风险进行归属。但数字经济中,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对常设机构的功能转移、在不设立有形存在的情况下获取利润,无法得到有效的功能事实分析结果。此外,功能独立实体法仅体现劳动、资本这两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忽视了用户、市场对于价值创造的贡献。对此,在进行功能事实分析时应该加入对用户数据功能的分析,以及对于相关所有权、风险归属的判定。然后,将企业由于用户数据功能产生的利润按照贡献分配给不同的税收管辖区。或者将部分分配法作为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方法,添加用户数据为新的分配因素,对用户参与程度不同的企业,赋予该分配因素不同的权重,从而划分归属特定税收管辖区的利润。数字经济下所得税的征管困境主要体现在收入定性与税收征收两个方面。经济数字化使得企业的资产形态发生改变,逐步向技术资产、数字资产转变,商品与服务、有形与无形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加大了相关的收入定性困难。数字经济的虚拟化、隐匿性也给予企业便利的避税条件。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对数字经营企业所得开征单独的税种来解决收入定性难的问题,维护市场国的税收利益。笔者认为,开征新税种难以达成统一意见,并且容易造成税负不公的问题,因此并不建议。建议借助现有的数字金融工具,通过对提供数字交易的非居民企业征收预提税的方式来实现对于数字经济下所得税的征管。

  从本质上来看,数字经济给增值税和所得税带来的税收管辖方面的挑战是相同的,即当数字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在一个国家实现去实体化经营时,如何将税收归属到经济活动的发生地所在的国家。

  增值税和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方面存在联系,针对增值税的一些税收管辖举措同样适用于所得税,或者会对所得税的管辖产生影响,所得税相对于增值税亦是如此。目前,所得税的管辖规则重构方向是维护市场国的利益。这是因为,数字经济中市场、用户等需求要素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增加,用户、数据成为企业的生产要素,市场国理应具有划分数字经济这一块蛋糕的权力。此外,随着主要作为交易中市场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它们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掌握了更多的话语权,也在逐步推动税收管辖规则的重构。解决好增值税的管辖问题也能达到维护市场国利益的目的。对跨国(境)贸易的增值税管辖,目前各国一般采用目的地原则,即市场国具有征税权,因此使增值税管辖权得以有效实现会使市场国的税收增加。

  从改革难度来看,所得税管辖问题比增值税管辖问题要复杂得多,所得税管辖要对联结因素、税收征收、利润归属方法均进行改革,存在数据的价值不易衡量等问题。相比而言,增值税的争议比较小,都认可消费地具有征税权,关键在于加强税收征管。

  整体来看,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管辖规则的改革势在必行,各国应该在认清数字经济给所得税、增值税管辖带来哪些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调与对话共同制定新的税收管辖规则,使税收管辖规则发挥平衡不同国家间税收利益、平衡不同企业间税收负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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