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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立法的历史进步及相关建议

2021年05月21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于年初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基本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同时进一步适当简并了税目,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加强税收征管改革,减少自由裁量权。 

  《草案》总体维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安排,在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免税规定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次立法体现出我国税制建设与税收立法的历史性进步,不仅增补了多项条款,还对原有条款做了限制性规定,不仅消除了税法歧义,还增强了纳税人的预期,体现减税降费和民生导向,不断完善反避税制度安排,推动税收法定进程,形成依法治税的新局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草案》目前正在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应税凭证的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方面。笔者认为,根据现实情况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印花税立法需要在税制建设方面进行更加与时俱进的设计。 

  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在技术合同已经纳入征税范围的前提下,建议将技术服务合同、技术研发合同、无形资产交易合同、数据交易合同等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以保证税制的公平性,减少因避税引起的税收流失问题。 

  二是确定印花税的行为税性质。严格界定印花税的行为税性质定位,对经济行为征收印花税。比如,印花税立法应规定对购销、财产租赁、借款、产权转移、赠与、委托、提供信息等经济行为征税。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规定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均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建议将《草案》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合同”修改为“签订应税合同”,将“产权转移书据”修改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以体现出是对经济行为征税。 

  三是增加电商经营者的征税问题。建议将电商经营者虽未签订合同、协议单,但由于电子商务经营方式而产生的电子订单,也纳入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电商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或产生的电子订单纳入征税范围,但只局限于电商经营者单边,对于用户中的个人消费者可给予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对于法人消费者还应当正常征收,以维护线下交易与线上交易的税收公平。 

  四是明确印花税的纳税地点。随着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经营中的物理存在与地理位置不再重要,同时按照《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的要求,大数据时代的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应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建议将单位的纳税地点统一确定为纳税人所在城市的任一区县的主管税务机关,而不局限于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个人的纳税地点确认为应税合同签约地、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是放宽纳税期限的界定。《草案》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建议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与我国其他税种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改为按月或季申报,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税款,不再保留按次申报。至于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业务跨省跨区县、存在大量网上签约且业务规模较大时,也可适当放宽纳税期限,比如纳税期限延长为半年或一年期。 

  六是适当降低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建议在减税降费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效促进产权交易。同时,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征管权,即根据各地区相关行业收益率水平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税率,也可考虑实行浮动税率制。 

  七是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具体税制。为鼓励长期投资与实现税收的实质公平,国家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具体税制设计上,宜采用差别税率和累进税率,即依据交易额大小和持有时间长短区别对待,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同时,对场内交易实行相对低税率政策,对场外交易实行相对高税率政策,以鼓励场内交易,限制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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