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法治现代化需充分体现权力制衡的原则。国家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与财税体制的现代化密不可分。现代财政和税收法治基本上体现了法治的现代理念,包括特权限制和纳税人定位。在经济学中,财税是研究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的领域。它关注政府安全机构的收支关系以及相关的财务和行政问题。现代财税更公平、更透明、更便于监管。财税是连接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体系的中介和重要联系。现代国家财税与这三个系统之间的联系以法律的形式提出。现代财税中的法治来自“税收法定原则”。当税收被纳入法律和监管框架时,时代精神的实质就是权力的约束。这样,现代财税就是法治下的财税,它是一个在法治下运作的系统。它强调将财税包括在内,以在法治下运作。重要的是确保政府适当行使权力,以法律形式限制和控制公共财政的实施。它建立了权限边界,并确保权限在法律框架内运作,以防止在操作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
(二)财税法治现代化需充分反映对实质正义价值追求的原则。财税与社会财富的科学分配密切相关。在财税法治现代化中融合价值判断,其目的是确保财税法律价值返回到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过程中。就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抽象核心与外部正义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正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正义。实质正义的实质是强调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充分性。特别是财税法不能与基本价值类别分开,例如实体正义,理性秩序,平等和自由。财税法的重要公平性首先体现在财税法之间的“区别原则”上。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本质上的公平是使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与纳税人负担水平之间要适度。这即是传统意义上税法的公正,而且还是论衡分配税负的本质意义。另外,财税法的基本公平是相对性的公平,为了最终达到合理和公平的比例要求,并实现社会普遍公平制,要考虑到财政负担,纳税人的能力和资源以及在其他情况下社会各个阶层的公平正义。
(三)财税法治现代化依赖于财税司法与时俱进的原则。在财税法治实践方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遵守法律。我们拥有广泛的权力以行政立法的形式促进立法,因此,将着眼于迫切需要的制度体系以促进财税法治的改革并迅速建立起来。但是,从财税司法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着一种失衡现象,强调财税法设计和制定,而忽略了财税司法的问题。近年来,法院在财税司法领域有了长足进步,但诉讼程序尚未充分发展。财税纠纷主要通过审前行政审查解决。从审判统计来看,目前的税务管理案件仅占所有行政法院案件的0.5%。另外,由于我国财税法治的迅速变化,加之专业知识水平高以及解决争端的复杂性,利用司法途径处理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但是,随着捍卫财税管理合伙人或财税法律约束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相关诉讼的数量越来越多,对财税诉讼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建立高度专业化的财税和税务法院,向纳税人提起诉讼以及建立专门的诉讼团队等问题正在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财税司法是财税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简而言之,财税法治现代化依赖于财税司法系统的与时俱进。
财税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复杂项目,仅制定和修改相关财税法,对于适应民主的概念和发展的现实并非易事。在未来的财税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作为时代的改革倡导者,我们不应该惧怕,要勇于克服困难,将其与改革过程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联系起来,最终推动我国财税法治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