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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CFC规则的建议

2021年07月19日 来源: 《国际税收》2021年第7期

  本文研究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CFC规则应尽快进行补充解释等细化工作,从而提高对居民个人境外收入征税的确定性。此外,个人所得税CFC规则的应用要在居民个人境外涉税信息清晰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因此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关键。值得注意的是,为保持税制竞争力,在今后规范我国个人所得税CFC规则过程中,既要考虑自身的特色,又要与企业所得税中的CFC规则具有连贯性,还要吸收国际先进立法实践经验,进而构建起完备的CFC规则体系。

  (一)补充解释控制标准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CFC规则的“控制”标准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所采取的法律控制、实质控制标准;另一方面,也可借鉴BEPS行动计划的建议,引入经济控制标准。个人所得税中法律控制标准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只考虑直接持股比例。同时,针对居民个人人为设计通过分散股权来逃避纳税的情况应引入推定持股规则。具体可参照美国的“自然人推定规则”,进行关联方(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内的直系亲属)股权推定,即将关联个人直接持有同一CFC的股权,推定至一个自然人,以合并计算单一持股比例,且这种推定只能进行一次,即家庭成员甲将直接持有CFC的股权推定给了家庭成员乙,那么他的股份将不能再推给乙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二)合理认定避税地

  从各国立法实践和BEPS行动计划来看,税率比较法更适合实际操作,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CFC规则也应采用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的税率比较法。此外,结合BEPS行动计划提议,我国还可以辅之以名单法,以简化税收征管程序。一方面,参照企业所得税制度设立“白名单”,并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白名单”同步调整。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实施CRS以后已经和世界多个国家(地区)进行居民个人涉税信息交换,但目前全球仍然有一百多个国家(地区)未参与CRS项目,所以应参照国际先进做法,在做好国际合作交流的前提下,将与中国无涉税信息交换协作、无税或者低税地区加入“黑名单”,使这些区域的CFC所得全部受到规制。在制定黑、白名单时,应参考各国税率变动、税收优惠等情况综合考量,并定期更新,使之具有科学性。

  (三)明确归属所得方法

  明确归属所得至少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分配个人的基数,即归属CFC的所得。从其他国家实践来看,交易法被多个国家采用,定义所得的关键在于区分每笔交易的所得性质,辨别出“瑕疵所得”即消极所得,具有税收公平性,CFC所得更为精准和合理,同时也要求更高的税收征管水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CFC所得(S),应当划分消极所得和积极所得,引入交易法。鉴于目前征管水平有限,建议参照BEPS行动计划,采用兼具交易法和实体法特征的“混合法”。二是计算归属个人所得。在将当期CFC所得归属于个人所得(Sp)时,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好的方法。具体参照美国将一个纳税年度时间天数(TY)、外国公司被认定为CFC的天数(Tcfc)和Tcfc中个人不持有CFC股份的天数(Tf)考虑在内,同时参考中国台湾地区持有期间加权平均直接持股比例(rp)进行视同分配,加权平均法更具公平性,有利于避免个人在持股期间频繁变动股权的避税行为。计算公式为:Sp=S×(Tcfc-Tf)/TY×rp。

  (四)增加豁免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不可直接引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豁免条款,应当辩证性地加以采用和完善。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积极经营所得豁免”未对“主要积极经营”进行规范,而且“小额豁免”中500万元经常被居民股东进行分拆利用以逃避规则管制。因此,个人所得税CFC规则中增加豁免条款,首先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一方面采用“非低税区豁免”,这种做法简单,易于判定;另一方面对“积极经营所得豁免”细化判断标准。其次,借鉴BEPS行动计划在该方面的首要建议,采用税率豁免,即对CFC所在国家(地区)有效税率进行比较,高于我国法定税率一定比例的予以豁免。再次,为了鼓励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我国还可增添行业豁免条款,规定高端制造业、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国家要求优先发展的产业免于CFC规则的管制,以提升国际竞争力。

  (五)避免双重征税

  为避免双重征税,下一步应该结合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境外税收抵免法,并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做法提出具体解决方法。建议一是参照中国台湾地区采用税基扣除法。以前年度已经适用CFC规则并缴纳过税款对应的CFC所得部分,在实际分配给个人时,可以在计算CFC所得时将不超过当年该CFC所得的部分进行扣除。二是结合我国国情,对归属于个人的所得就境外税法已经缴纳了税款的,适用我国3号公告相关的境外税收抵免法。居民个人可参照3号公告关于境外税收抵免方法和申报纳税相关的规定办理境外税收抵免。对于两国都使用CFC规则对CFC所得进行管制的情况,当前各国还无较好解决方法,可通过双方协商避免双重征税。

  (六)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截至2019年4月,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我国已经和其中的93个国家(地区)实现了配对。下一步,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地区)承诺加入CRS,我国要继续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积极寻求与更多承诺实施CRS国家(地区)配对进行税收情报交换,以更好地掌握我国税收居民的境外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居民个人境外涉税信息平台,使用多技能、知法律、精业务、会外语、懂数据的复合型高精尖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人才对交换回的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查找避税风险点,全方位地规制个人利用CFC进行避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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