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优化边际税率,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
市场经济没有任何理由必然产生一种契合社会愿望的收入和财富结构,这就是所有国家都建立了税收再分配制度的原因。新税制下综合所得的税率是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的总方针设计的,体现了“总体减税、重点调节”的改革考虑,也符合现阶段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要求。但是,为社会创造价值而获得的财富与攫取经济租金而获得的财富不能相提并论。最高边际税率可能涉及的人群不仅是以非劳动收入为主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还包括运用高知识和高劳动技能积累取得较高劳动所得的高层次人才。如果税收负担过重,则有可能减弱这部分群体的劳动积极性,或者导致此类群体流入少、流出多,进而降低社会总福利水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因此,需要结合新税制落地后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一步研究最高边际税率是否应予调整、如何调整的问题。可基于纳税人实际纳税数据的统计分析,从强化税收促进再分配调节的层面,在区分人群、收入来源等因素的情况下合理优化边际税率;或者与税率档次联动调整,并在优化过程中增加对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层次人才的考虑权重。
(二)注重政策集成和协调一致,提升系统性和针对性
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优化的过程中,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的界定范围,对这一群体制定合理、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吸引高层次人才流入、推动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激发人才服务国家战略发展的核心效用。要配合国际金融中心“单一-联动-集成”的转型之路,配套研究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系统集成和协调推进。一方面,要对标国际,拓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覆盖面,提高优惠力度。不仅覆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要覆盖本土培养的高端专业人才;不仅覆盖少数顶尖人才,也要覆盖战略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优惠的靶向精准度。从国家层面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吸引和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体设计,根据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整体需求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梳理归纳前期零散的优惠政策,综合考虑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对象和方式,逐步形成更有系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具体建议如下:一是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中非居民身份的人才,建议进一步考虑外籍人员住房补贴等八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3年过渡期结束后的问题,出台税前扣除类优惠政策,保持扣除项目的政策延续性;二是针对金融人才形式多样的收入,即不仅包括现金形式支付的收入,还包括以股票或股权相关的金融工具支付的收入,建议增加对高层次金融人才非现金支付的薪酬优惠政策的考虑,继续加大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等政策的力度;三是针对高层次金融人才较高的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建议进一步结合人力资本投资情况优化税前扣除项目,继续扩大教育培训支出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四是针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对创新活动税负的敏感性,建议加大天使投资、个人创新投资等活动的优惠幅度,提高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比例;五是基于金融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战略发展需要,建议进一步制定针对长三角一体化等战略的优惠政策。
(三)优化征管服务,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纳税环境
在全球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背景下,各国税制趋同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向,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良好税制诸原则成为各国税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我国个人所得税已改革为较为通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配套征管体系的优化是保障税收政策实施效果、提升纳税人体验感和获得感的必要条件。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加以完善。第一,简化税制,落实我国既定的税制改革方向,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消除鼓励金融创新的税制重复问题。第二,创新征管手段,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税务”、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拓展全程网上办理业务范围,完善资金结算方式,减少纳税次数,缩短纳税时间,进一步提高征纳便捷度。第三,完善税收协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实行分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清单管理。一方面,以国际金融中心为范围,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并实行动态调整,助力税收政策精准滴灌;另一方面,对高层次人才赴国际金融中心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助力高端人才的流动和跨地域发展。第四,强化纳税服务,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宣传力度,优化享受税收协定的跨国居民身份确认方式,畅通税收争议的解决渠道,为人才落地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