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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应该往下调

2021年10月08日 来源: 贾康学术平台

  前些年我们看到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基尼系数最高值是0.47,这几年略低一些,也有0.46左右,按国际的一般评价,高于0.4就认为进入了明显的警戒期,收入差距存在着悬殊问题,有趋向于两极分化的特征。 

  这种收入分配悬殊,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有一些直观的感受,比如先富起来的阶层,所说他们的炫耀性消费,一个包几十万,一套服装上百万,平民百姓跟他们的差距是非常明显的。 

  另一端,李克强总理讲到,中国社会大概还有6亿人每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也就1000块钱上下,日子过得紧紧巴巴。 

  这种情况,实际上反映的是中国社会整个收入分配结构,和中央所指出的“橄榄型”差之甚远。现在基本是金字塔形,上面是富豪、比较富裕阶层、中产阶层,再往下更大的底座,是还没有进入中产阶层的社会成员。 

  金字塔社会结构,会导致收入分配的悬殊情况,收入分配悬殊再继续发展,就会出现所谓“两极分化”,就会带来社会的严重不和谐,或者说社会关系趋于紧张,低端的为数很多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境况愤愤不平。很多的人落入弱势群体以后,觉得自己没有别的办法来改善境遇,一些极端的情况就非常容易出现,最后造成的就是经济问题社会化、政治化,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当然这就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这几年,我们在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五位一体的全面发展等等,这里面包含着:要更好地处理收入分配的问题,增强社会的和谐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现在中央特别强调的,其实就是延续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所讲的社会主义本质是共同富裕,让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够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央认为中国现在已处在“强起来”的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要实现新的两步走、达到中国梦目标的新时代,必须更好地解决先富带动后富这样一个邓小平原来早已经提出来的重大命题。 

  我认为,中央的指导精神就是要特别注重更加对接实际可操作的方案、要领、政策优化,去推进务实的共同富裕过程。 

  关于收入分配体系,中央专门讲到了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初次分配是在生产经营层面上,按照要素做的分配,各种要素的贡献应该各得其所。劳动者取得劳动收入,资本持有者取得资本收益,技术成果持有者取得技术成果运用的回报,掌握着自然资源的主体,应该有自然资源的收入来源等,这是初次分配。 

  它的合理功能就是各得其所,能够按照物质利益原则,鼓励大家在一起把要素组合起来“做大蛋糕”,做大蛋糕以后才有的可分,这是大前提。 

  这时也有必要引入政府介入之后的分配功能。在国际经验和走市场经济之路以后形成的税制体系里,主要是以流转税来介入的。中国现在第一大税是增值税,增值税就是一种流转税,流转税的特点是按照流转额(生产经营过程中间形成的营业收入),增值税是营业收入里的增值部分成为这个税的税基。这种流转税的介入作用,更多是给政府筹集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收入。增值税是越简单越好,现在已经简化到只有三档税率,有可能还由三档变两档。 

  再来看消费税,消费税差别对待地只对十几种物品征税,比如在珠宝首饰,还有私人游艇、私人飞机这种炫耀性消费品的购买环节,要加上税收调节作用。但在整个分配里,初次分配的政府调节比较有限。再往后进到二次分配或者再分配,这时政府的作用就明显加强了。 

  二次分配主要调节手段有两大项,一是“抬低”,是社会政策托底必须要做的。税收进来以后,要通过抚恤、救济、低保、基本养老等来实现基本的社会保障,使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能够保持在必要水平之上,而且要让其以后的基本生活标准进入逐渐提高的过程。 

  另外一个重要手段是直接税“限高”,对高收入的社会成员,要有一个“抽肥”的调节作用。什么叫直接税?税收了以后负担直接落在纳税人头上,直接税对调节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收入,是一个必要的选择,是很有存在作用和意义的调节手段。 

  但恰恰在直接税这个调节手段上,中国是相当缺乏制度建设的。改革开放40多年来,直接税比较成熟一点儿的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过2018年这轮调整后有进步。原来是在超额累进的调节机制上,只针对着工薪收入,工资薪金从5%~45%9档,改革以后第一档降低到3%,最高延续到45%分成7档。同时,把工薪收入、稿酬收入、劳务费收入,还有特许权收入合在一起,这个调节力度就比之前有了明显提升。 

  但遗憾的是,只把四种劳动收入归入了“综合”机制,对非劳动收入一分钱都不碰,实际上形成了对于劳动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不利于高科技公司,他们在自己创新的过程中间,要稳定自己高端的专家型人才的团队。所以很快出现两个地方打补丁,一是粤港澳大湾区,另一个是海南,都不得不由地方政府取得国务院同意以后,以所谓地方补贴的方式,再把最高边际税率压回到15% 

  那么,下一轮改革还得解决这个问题。我的意见就是一定不要再延续45%的最高边际税率了,不宜向国际上最高水平去看齐。中国还是个发展中经济体,应该往下调。另外要积极地把一些非劳动收入,比如利息是非劳动收入,是储蓄的衍生收益,是不是可以考虑纳入综合机制里来接受超额累进税率调节,这是下一轮改革要一起考虑的问题。 

  另外,财产税概念下,目前只有上海、重庆两地柔性切入房产税试点;遗产和赠与税,2013年收入分配文件重提要研究,实际上没有看到官方公布任何研究的具体动态。这种制度建设任务是改革深水区的硬骨头,怎么样把它们解决好,也是当下一个非常有挑战性的问题。 

  二次分配的制度建设跟三次分配有关联,三次分配是有了前面的两次分配调节效应以后,还有非政府主体即民间的公益慈善行为,再做进一步的收入分配调整。公益慈善行为应该遵循的是保护产权大前提之下的自愿原则。 

  企业也好、社会成员也好,自己的财产权应得到保护。由于财产权的支撑,在自愿原则下有支配权,如果愿意做公益慈善,政府应该鼓励,应该引导,但不能强迫。 

  在中国,现在中央已经强调了要发展三次分配,但是二次分配领域里的直接税还不完善,也没有遗产税,就不能强求在中国现在就出现像美国那么多的公益性基金会,还需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具体约束条件之下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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