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价值创造是数字经济的新形态。该业态以数据作为生产资料,围绕数据搜集、加工、存储、分析和应用创造新价值,并且形成了数据资产这一新的价值形态。
数据创造价值经济活动对税制的挑战
数据创造价值的经济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新的矛盾。数据用户的生产资料,被具有垄断性质的高科技公司,尤其是数字平台公司、数据分析公司无偿占有并垄断,而这些大公司却没有向用户支付相应的数据使用费,数据变现后的剩余价值也被大公司所占有,政府虽然提供了维护数据安全的公共服务,但没有得到相应的税收补偿,对于政府来说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数据创造价值经济活动对大型跨国数字公司的税务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价值创造的主要载体是跨国数字平台公司和数据分析公司,这些大公司依靠其跨领域、多重商业模式的叠加,在数字经济业态中处于领先和垄断地位,并通过底层技术的扩展不断为农业、制造业及服务业提供新的商业模式。但这些跨国数字企业在全世界分布,很难对其价值创造过程、价值分配过程及利润创造过程进行有效的税务监管。
对数据征税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线上经济的优势被不断放大,越来越多国家开始意识到数据是宝贵的资产。2020年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二十国集团(G20)包容性框架在一份声明中提出,在以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为基本形态的数字经济模式下,用户数据是价值创造的基础,无论该数字平台在用户所在国有无实体,用户所在国均有权利向其征税。受疫情影响,各国在财政可持续性压力下,很可能转而对数据征税。
对数字经济行业加强税务监管的思考
数据被誉为新时代的“石油”,从长远看,世界各国对数字经济征税权的争夺将不可避免。因此,我们应提前作出预案,设计出一套适用于我国国情,符合税收效率和公平的数字经济征税方案,以便之后适时推出,掌握税收话语权。
第一,依托智慧税务建设,为数据价值创造活动建立一套追踪系统,对数据市场交易建立一套监管体系,加强对大型数字公司,以及数据收集、分析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这不仅是维护纳税人的数据财产权,也是国家信息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对大型数字公司进行调研。未来,中国将加快建设数据交易市场,摸底公司的资金收入情况,对交易本国数据的数字平台公司加强监管,并探索将交易数据使用权的收入逐步纳入到所得税的扣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