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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保护税征管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9年07月12日 来源: 《税务研究》2019年第3期 作者: 丁道兵 许建国
    一、合理确定计税依据
    一是要明确处置固体废物的时间和计税依据。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当期”处置固体废物的具体时间不够明确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税款的规定,建议将“当期”明确为“当月”。同时,由于纳税人产生的固体废物排放、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是动态的,而环境保护税是按月计算应纳税额的,如果纳税人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当月未能按规定标准进行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已经造成对环境的影响,理应按规定纳税。因此,建议将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明确为:“对纳税人当月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于当月按规定标准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的,按当月的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当月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小于或等于当月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量的,其计税依据为零,即当月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是要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口。要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为“对纳税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持有排污许可证其实际污染物排放口多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的,均按照其实际污染排放口计算征税”。这样,可以避免无排污许可证或持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排放口少于实际的污染排放口的纳税人逃避纳税和少缴税款的情况发生。
    三是要从高确认污染物排放数据。建议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为“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部门交送的数据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孰高原则确认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申报污染物排放数据大于环境保护部门交送数据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申报污染物排放数据小于环境保护部门交送数据的,以环境保护部门交送的数据为计税依据。
    二、理顺优化征管流程
    合理设置征管流程是确保环境保护税政策得以贯彻和落实的关键。按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特点,其征管流程应当是“环保定期信息传递—企业按期申报— 税务受理比对— 对无异常的,税务征收税款—对有异常的,税务先按企业申报预征税款,再提请环保复核— 环保复核回复— 税务调整应纳税款”。根据上述流程,要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日期。即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当月或当季所属月份内的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门传递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如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存在异常的,先按纳税人申报数据预征税款,然后将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的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传递给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复核;待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回复后,税务部门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复核数据进行纳税调整;对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发现纳税人应当补缴税款的,其超过税款申报缴纳期限补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未按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的申报数据预征税款,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提请复核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超过规定期限复核回复的,则对上述超过规定期限需要补缴的税款不应再加收滞纳金。这样,可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三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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