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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期的税收政策选择

2020年05月14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龚辉文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税收政策的出台重在针对性和有效性。减税力度和规模要注意财政承受能力,政策出台频率应考虑税收的确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内在要求。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政府采取果断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时推出一系列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财税经济政策,成效显著:国内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正在逐步接近或达到正常水平。据工信部监测,截至4月21日,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开工率和复岗率分别回升至99.1%和95.1%。另据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披露,从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反映出,4月底全国企业销售收入与去年可比口径相比已达94.8%,全国制造业销售收入更是达到去年可比口径的99.1%。

  同时必须看到,受疫情影响,我国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下降6.8%,全国税收收入下降16.4%,财政赤字将大幅增加。从国际上看,目前国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发展态势尚存诸多不确定性,世界经济面临巨大的衰退风险。

  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强调“要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在应对疫情和助力复工复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20年第一季度全国减税降费规模已达7428亿元,其中2020年新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3182亿元;2019年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在2020年继续实施形成的减税降费4246亿元。4月以来,国家又陆续出台了扩大汽车消费、延长实施普惠金融、西部大开发优惠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等政策。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等政策,还强调“今年在宏观政策方面因时因势还会推出新的举措”。笔者认为,减税政策并非项数越多越好,重在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减税力度和规模要注意财政承受能力,政策出台频率应考虑税收的确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内在要求。

  “后疫情”时期税收政策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进一步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包括受境外疫情影响的企业。一般性税收减免政策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这对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减工减产的企业来说,并不能弥补其损失和解决现金流动性问题。对此,可以考虑在延长亏损往后结转年限政策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企业,允许2020年的亏损往前结转1年~2年,而且亏损允许按季核算,也就是第一季度产生的亏损即可以往前结转冲抵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使得企业有可能获得退税而增加现金流入。对受境外疫情影响严重的外贸企业(含以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跨境运输、旅游等服务企业,以及对外投资企业,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重大的困难企业,可按地区或按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划分,允许进一步延期纳税,如明确延期至2020年底。对放弃延期或在最后期限前提前缴税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鼓励。

  鼓励投资、促进消费,应对世界经济下行风险,确保经济稳定发展。在积极落实现行稳就业、促内需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一方面可以考虑对2020年~2021年新增投资实施投资抵免优惠以鼓励投资,对疫情期间带薪停岗职员的工薪支出按一定比例(50%~100%)抵免企业应纳税款,以补偿企业在疫情停产期间仍照常支付职工工资的损失;另一方面研究实施进一步的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引导和鼓励环保型汽车消费。一种比较简单且为消费者所熟悉,因而容易被接受的选择方案是恢复对1.6升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政策1年。同时,对高档车、高排量车、高污染车的车辆购置税税率从10%提高至15%。从长期看,应研究根据环保标准按5%(环保型)、10%(大众型)、15%(污染型)征收车辆购置税。在机动车消费税没有改在消费(零售)环节征收从而与车辆购置税合并前,车辆购置税的差异化政策对引导、促进机动车消费的效果要比调整汽车消费税的效果更直接有效。

  关注财政承受能力,注重税收的可持续发展。疫情期间,迫切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增税自然不合时宜。长期来看,受疫情影响,“减收增支”会造成很大的财政缺口。这种因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的财政缺口,主要通过提高财政赤字率和增发特别国债来暂时弥补。但这不应成为提高财政赤字率的借口,一般财政收支缺口形成的赤字仍然需要严格控制。财政缺口的扩大,短期内对组织收入部门提高征管效率、稳定政府收入的需求会很迫切;长期则需要从政策上研究增收途径,以逐步消化财政缺口,让突增的财政赤字率逐步回归到和控制在正常水平。例如,清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尽可能扩大增值税税基,并保持增值税标准税率的稳定。目前,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很大困难,刺激内需也很迫切,因此社会上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呼声依然比较高。但笔者认为,经过营改增和增值税的两次下调税率,减税空间已经较为有限,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特别是这次疫情深刻地提醒我们,保障财政能力非常重要,增值税标准税率不宜进一步下调。况且,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虽为13%,但实际上,这主要限于货物产品。对于消费性服务业,其主要税率为6%——对服务业而言,它才是标准税率。稳定增值税税率对稳定财力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实施数字经济税收政策,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关注跟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数字经济征税问题的工作进展和国际上数字服务税动态,提前研究我国数字经济征税政策,在积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确保税收的同步增长。(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理论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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