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税收政策的运用,是环境问题、发展观、治税思想等的综合体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生态环境税收政策从逐步显现到不断深化运用,在税收领域深刻体现了人类发展观及我党执政理念的巨大变化。
税收制度如何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通过价格手段建立应对环境问题的长效经济机制,是近年来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从1994年税制改革开始构建环境政策框架,到之后不断的补充调整,从国内生产消费环节考虑环境因素到进出口环节加入“两高一资”产品的调控,从特定税种到一般税种中环境政策的布局,从对既有税种的改革完善到推出新的环境保护税,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全面体现了税收领域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成果,彰显出党和政府在处理经济与环境关系时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决心与方略。
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激励性政策与约束性政策相配合,多税种多环节协调发挥作用的环境税收体系。从涉及税种看,既包括主要针对资源环境保护的专门性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又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般性税种。从作用环节看,分布于企业生产经营各基本环节,在资源开采—产品生产—产品消费—利润分配等诸环节发挥引导作用。从发展过程看,约束性环境税收政策的运用范围逐步扩大,作用力度逐渐加强;主要针对废物利用、环保产品的激励性税收政策逐步系统化与规范化,优惠范围与力度总体也在增加。同时,生态环境税收政策的协同性逐渐加强,各税种之间协同配合,税收手段与其他环境手段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持续完善生态环境税收政策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迫切需要以及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考量。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探索有效又可行的制度设计,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革新注入制度活力,可以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环境保护税的完善。一是推进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地方政府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税务、环保、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涉税基础信息共享,使税务机关能及时获取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房产开发建设工程、环境违法等信息,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二是条件成熟时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纳入征税范围。三是优化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税收政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场所实际上是最集中的污染物排放源。可考虑取消现行对达标排放全部免税的做法,对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减征50%环境保护税。此外,垃圾处理的两种主要方式中,垃圾填埋占用且污染土地,而垃圾焚烧可通过末端治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有必要考虑通过征税的方式提高以填埋方式处理垃圾的成本。四是环境保护税征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协调。应以有效运用环保大数据征管为引领,在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的确定等方面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衔接,以解决税务机关征管中面临的技术瓶颈。
体现碳减排导向,实现污染物控制的协同增效。一是对化石燃料征税体现碳减排导向。碳税与碳交易同为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重要工具,适时引入碳税可以避免碳交易市场未覆盖行业可能存在的碳泄露现象,促进全社会共同减排。在碳税引入方式上,可考虑对现行能源商品的征税方式调整,即以资源税、消费税所涉及的能源税收为基础,将煤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等的部分税负与碳排放量挂钩,形成碳税与能源产品的资源税、消费税混合征收的模式。该种方式完全以已有税种税目为依托,只是对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进行调整,便于在原有制度框架内综合考虑能源商品负担水平,但对特殊行业的税收政策难以体现。或是在环境保护税中增设二氧化碳税目,具有更显著的引导意义,便于确立专门的碳税制度,调节范围能更好地与碳交易制度相协调、配合。二是对机动车征税体现碳减排导向。移动源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贡献源。可考虑按照碳排放量或者能耗分设档次征收车船税,更明确地传递引导碳减排的信号。
持续完善主体税种中与环保相关的税收政策。一是完善增值税激励措施。例如,可考虑将直接用于消费,不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节能环保型产品纳入增值税低税率货物范围。又如,对用于制造大型节能环保设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引入环保先进技术等,可考虑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所得税在分配环节发挥调节作用,最适于作为激励性环境税收政策的核心支点,发挥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的作用。应多方位加大优惠力度,包括及时扩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并调整收入减计比例;扩大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目录范围并提高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比例;延长“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期限等。(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