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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劳务报酬与增值税看以数治税

2021年10月09日 来源: 第一财经 作者: 焦瑞进
  看到标题,大多数人的疑问是:个人劳务报酬与增值税有什么关系呢?如果大多数人都这么问,看来还真得谈谈这个问题。
  一、问题的起因
  近日,在微信群里的一则询问,引发了一些财税界大咖们认真而有趣味性的讨论。
  群友A询问:“求教了解情况的老师一事:某人为某单位提供咨询,取得劳务报酬。该单位财务人员告该人去税务所开发票,而且不能由该单位人员代办,因为新规定要求纳税人进行人脸识别。不知是否确有这样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是否都按此办理?”
  紧接着群友B跟帖:“我最近也遇有类似的情况,在线提交代开申请,然后在自助机上取票。用身份证就好,没听说要人脸识别(陕西的情况)”。
  税务总局落实国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不是说好了要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吗?怎么原来不要票的领域现在也突然要票了?
  众群友一脸的懵圈和疑问,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帮大咖常有类似收入所得,以前不论是谁收入劳务报酬都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要求纳税人上税务局代开发票并人脸识别。近期,这是一类什么样的新型征管改革?
  有群友开玩笑说:哪天各位大佬去给税务局讲一次课,看看税务局怎么让你们缴税开票的。看看规范的税务局是否会带您到大厅去先把税交了,税务局拿到你完税的发票再给支付讲课费。但估计大部分税务局可能都不好意思这么做。有群友回应:“我经常去税务机关讲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问题,未见征收增值税等税费的情况,但在有些地方的学校讲课时遇到过。”
  群友中相对知情的专家指出,这一改革与税务部门以税收大数据思维将增值税与所得税税种关联开展以数治税工作有直接关系。
  二、个人劳务报酬与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所以,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无疑,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实际是个人以自身资质资源条件出售某种服务取得收入的服务销售行为,符合增值税要素范畴,具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以大数据思维,增值税相关业务的支出都将与企业所得税涉及的、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相关联,随着以数治税工作的推进,税务部门启动了个人劳务报酬作为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的实证监管,推出了人脸识别代开发票的征管业务,防范企业虚报劳务报酬支出的风险。
  鉴证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制作合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依据虽有必要,但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还要看不同时期的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比如,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在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那么个人提供劳务是否应该比照这一政策,有多少个人零星劳务会一次性达到15万元的报酬?所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更多的应该是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还要到税务局通过人脸识别认证代开增值税发票,很显然,问题的焦点、重点已经不是增值税问题了,而更多的是集中于防范所得税流失的风险。
  由此,会衍生很多有关理论、政策、征管、实操及管理成本等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考虑。
  三、衍生问题
  将个人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所得税关联,将会衍生以下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统筹考虑。
  一是理论上要进一步明确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经营所得的共性、区分与税法关系的定位。如果提供同样的服务,是否应该归为同类所得、是否适用同样的税率、交易实现是否同样伴随有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问题?如果再关联上工薪报酬,工薪报酬和劳务报酬有共性内涵,前者不征增值税,后者达到起征点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等税费的,也有个理论上辨明是非的问题。如果理论上搞不清这些问题,就会产生税法规范的缺陷和漏洞,形成当前明星、主播个人收入和工作室收入的分配路径的不同和税款缴纳的差异,导致大量税收流失。
  二是政策上,如果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月收入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那么自然人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是否也应比照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在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如果没有相关的文件具体明确,各地在实际操作时就不好直接说是给予免税或不免税。理论上应该征税,政策上又没有明确免税,如果征税又产生不公平待遇,亟待规范和完善。
  三是征管上,各地政策不统一。有些地方要求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有此要求;有些地方要求人脸识别认证,有些地方只需要身份证刷卡认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就要求同时缴税,而应劳务报酬支付单位要求取得开票后才能支付劳务报酬,那就意味着还没拿到报酬就要先缴税,形成缴税前置;有些地方要求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与个人所得税一并代扣代缴,纳税人还没拿到报酬就需要先垫钱交税。这就产生了发票是无税票还是含税票、先税后票还是先票后税合理性的探讨问题。再一方面,要求零散劳务报酬支付到税务局认证开票,那么企业的用工、那么多的灵活用工服务报酬支付为什么不做相同的认证,如何鉴证雇员工薪报酬没有虚假瞒报呢?
  四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上不统一的问题。为什么各地征收信息认证程序和制度不一样?企业有开发票资质条件的,为什么不能企业认证并代开发票?为什么各地都要认证识别,而不能在全国某地首次认证识别后网络互联互通实现全国共享认证?
  五是管理成本与风险问题。文件规定:“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一规定,基层税务部门如果不落实则为失职并产生渎职风险;如果认真落实,只有代扣了税款,虚开了支付额度就会产生虚开发票风险。另一方面,这种管理模式将产生巨大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而其增值税部分多为免税、所得税部分都是源泉预扣缴,其管理付出与征收收入相比,性价比应该有所考量;再一方面,这种管理模式也会给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带来诸多管理和时间上的成本,增加了征纳关系多方面的管理成本。
  以上有关个人劳务报酬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问题,不得不从以数治税改革工作的目标定位进行深入的思考。
  四、以数治税任重道远
  税收改革很重要,加强税收监管很重要,严征管重稽查都很重要,但改革的推进必须统筹考虑纳税人公平性、纳税申报可行性、税收征管科学性、税收执法可能性等因素,在税收改革的探索中最重要的是厘清税法要素关系,统筹建立科学合理的以数治税模式。
  我国现在的征收方式基于两种基本方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目前,因为发现核定征收问题较多造成税款流失,就向前推一步,改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这种改革的思维逻辑,依然是停留在传统征管模式基础上的,在传统承继的征收方式上相互转换,并没有考虑到当前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和税源要素的变化。我国目前有亿多户市场经济主体,并以每年上千万户的增减速度变化,而新经济市场主体集团化、跨境跨地域化、平台经济灵活用工化等复杂的经营模式,怎么可能以查账征收方式完成税收征管任务?
  以数治税改革的推进,不能停留在简单地将现在的征管事项和程序实现信息化就是以数治税。以数治税,应该以大数据思维考虑问题,就是要立足于大数据时代考虑到大数据时代的新经济特点,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税源的变化,寻求建立适应新经济特点的新的税收理论体系,并辅以数据技术手段实现对新经济税源的无缝隙全面管控,以大数据思维从新经济税源的量关联税收的量,并实以关联的智能征收模式。以新经济税源基础流量就必须伴随有税收的流量,价税分离分别入库,并智能调节税率确保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的精准实现。
  以数治税,理想很丰满,推进却很困难,主要问题就是思维方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口号喊的是大数据时代以数治税,但所有的做法依然没有脱离传统的思维方式,只是基于传统的税收要素和征管事项施以数据技术手段,空浪费大量的信息化投入,却依然不能解决以数治税的问题。以数治税,需要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同治理的思想指导下转变政府职能、冲破部门利益重围,树立网络金融、移动支付便民理念,回归税收本质建立新的税收理论体系予以指导、设计以数治税全新运行机制。
  以数治税,任重道远。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就目前的征管基础条件,以票管税依然是基础手段。有专家指出:目前改革中的问题,一些税收政策是与纳税人实际有背离的,而税务机关在征管上也是无法落实的,这就是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的不相称、不协调的问题。税收领域的改革,应把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同时提出来。也有专家提出,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征管体系,以数治税改革工作推进,要不要打破这种传统的税种分治体系,从整体税源统筹考虑建立新的税收要素理论体系。
  (作者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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