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开放程度和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和建设贸易强国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自2012年以来,每年召开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见证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2012年—2021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年均增速为6.1%,高出全球增速3.1个百分点,连续8年排名全球第二。2021年,增速更是达到16.1%,创历史新高,服务出口的世界排名由第四位上升至第三位。
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特征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成为发展的新动能。2012年—2021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占比从33.6%提高至43.9%,年均增速达到9.3%,高出全部服务贸易增速2.3个百分点。其中,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金融服务分别增长5.8倍、3.2倍、2.1倍和1.6倍。《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2》显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迅速,2021年我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值达3596.9亿美元,同比增长22.3%,占服务进出口比重达43.2%;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2021年数字服务净出口规模达300亿美元,同比增长103.2%。同时,服务贸易的绿色低碳特征逐步显现,绿色贸易逐渐成为我国服务贸易新的增长点。
税收支持不可或缺
为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从制度层面持续发力,提升“中国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在诸多改革与政策中,税收支持不可或缺,效果可圈可点。
营改增实现了服务贸易的退税或免税,为服务贸易发展奠定了税制基础。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对跨境服务增值税的免税和退税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出口服务的增值税免税、退税制度确保我国跨境服务以不含流转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了出口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在海南自贸港实施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流转税制度。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正面清单原辅料商品实行“零关税”,对在岛内离岛免税购买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提出,在全岛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海南自贸港的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海南服务贸易的发展。自2018年以来,海南全省新增市场主体年均增长40%,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80%,引进外资企业年均增长近120%,引进人才超过40万人。2021年海南实现服务进出口287.7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5.54%,全年离岛免税店总销售额601.7亿元、增长84%。
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提升服务贸易质量,优化贸易结构。2018年,我国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辖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试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助推了服务业的创新能力,使得科技创新生态链条进一步优化。
优化跨境服务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便捷度和效率。我国将服务出口退税申报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服务贸易等项目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化办理,并对符合离境退税条件的外国旅客和港澳台同胞购买退税物品后,现场办理离境退税。
总之,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税制改革、政策支持以及服务优化,与其他改革举措形成合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以税收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应进一步优化现行税收政策。
借鉴国际做法,进一步优化我国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为确保增值税于国际贸易的“中性”,理论和实践中均坚持增值税的消费地征税原则。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消费地原则的体现是货物出口退税同时进口征税,以确保货物在且仅在一个国家征税。但因服务贸易既包括服务本身的跨境(如国际运输),也包括消费者、提供者的跨境(如国际游客在国内现场消费服务),从而使得跨境服务的消费地征税原则的实施面临挑战。为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7年公布的《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服务指南》专门讨论了“服务与无形资产跨境交易征税地的确定”,强调增值税的首要目的是对最终消费征税,并据此提出了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个人(B2C)的征税原则,即对B2B的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对B2C非现场消费服务,由消费者习惯居住地享有征税权,而现场服务则由服务提供地征税。这意味着,B2B和B2C的非现场服务应适用出口退税(即零税率)政策,而B2C的现场消费服务则不应退税。比照此征税原则,我国应适时扩大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范围,即扩大至邮政服务、金融服务等所有跨境提供服务模式下的B2B服务出口。同时,审慎地对B2C现场消费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一方面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贸易发展,另一方面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不受侵害。
在适当时机,逐步推广试点地区税收扶持政策。相较于契约型和合伙型创投企业,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治理结构更为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更为健全,应是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类型发展的方向。建议在总结北京中关村和上海浦东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将该政策扩大至全国,提升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支撑服务贸易的创新、绿色和数字化发展。
继续提升服务贸易的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服务贸易的退(免)税程序,优化退(免)税流程,提高其电子化程度。(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